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确保用印规范、安全,根据上级关于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印章的刻制、回收更换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
第二条 本院的印章、财务章由综合办公室保管,党组、机关党委以及工会印章由政治部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保管。
第三条 印章管理实施备案制,各部门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必须在综合办公室备案,如印章保管人和责任人变更,需填写《印章保管人变更申请表》,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印章应保管于安全、可靠的地方,并有严格防范措施,无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印章到单位外使用。
第五条 用印审批权限按以下情形执行:
(一)各种法律文书按照审判权限规定进行审批;
(二)以本院名义制作印发的公文、信函、规章制度以及与外单位的联合行文由院长审批;
(三)涉及政工方面的证明由政治部主任审批,涉及综合管理及后勤保障方面的证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需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文件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五)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本院实行用印登记制度,综合办公室建立用印登记簿。印章统一由保管人盖印,用印要端正、清晰、部位准确。
第七条 用印时,须严格审核签发手续是否齐全。法律文书、公文用印时,须将原件与副本核对无误后登记。不符合行文规则、原件未经签发、原件与副本内容不符、字迹模糊以及超出规定份数的公文不得盖印。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文书上盖印。因公外出需带加盖院印的空白介绍信和诉讼文书的,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由领取人签字领取,公务完成后七日内到综合办公室注销未使用的空白文书。
第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印章引起不良后果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印章保管人员及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机构名称变更,要及时向综合办公室申请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及时交综合办公室封存或者销毁,严禁藏匿或继续使用已作废的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如不慎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本院领导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声明作废。
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者被盗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是可以通过OA系统电子签章的,原则上通过OA系统审批、签发。本制度与《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制度》共同实施,配合执行,共同构成本院的签章体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分党组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