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破91号之一
关于众惠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惠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众惠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未能接管到众惠科技公司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等资料,并且通过多种途径查询众惠科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动产和不动产情况,未发现任何资产,众惠科技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众惠科技公司破产并终结众惠科技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众惠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众惠科技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众惠科技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众惠科技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众惠科技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众惠科技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众惠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众惠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