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扩大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对象
通报对象是全体党员。
二、通报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及时通报党组织关于司法工作的重大计划、决策、决定及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
3、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4、及时通报党组织任期目标,工作思路和各阶段工作重点,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
5、及时通报党支部调整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6、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7、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三、通报形式
1、会议通报。主要是适宜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情况。
2、文件通报。主要是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事件等,必要时可以将文件印发到党员个人。
3、媒体通报。主要是需要向全体党员通报,并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
4、其它通报。主要是适宜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四、通报时限和要求
1、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
2、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在不同范围内通报。
3、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