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常用方式,也是一种特殊方式。由于当前立法上的缺失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让案件是否撤诉的认定、公诉案件撤诉后的处理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等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因此,为了保证司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撤回起诉后的案件如何处理予以规范。
一、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利弊分析
公诉撤回就是检察机关将已起诉至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的案件撤销诉讼。不可否认的是,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具有程序法治价值。公诉权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亦即实体判决请求权,它是刑事诉讼上的权力而不是实体权力。公诉案件撤诉满足了程序正当性的需要,它的存在是为了公正实现国家刑罚权。同时,它也有效的节省了司法资源。
当然,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病。一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给公诉案件设置撤诉程序,使得撤诉不能成为法定程序。另一方面,最高检、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作了规定,但并未对被告人何时释放有具体规定,对于被告人来说,没有明确的规定表明应否释放、何时释放,造成了其被隐性超期羁押的现象。同时,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撤回起诉后继续侦查和再行起诉的具体规定缺乏。
二、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是规范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首先,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对于当前中国的发展形势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不能废除,与此同时,我们应该考虑的就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①从撤诉提起的时限来说,应明确规定撤诉提起的阶段,笔者建议将其限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②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在审查检察院提起撤诉的理由时,应适当听取案件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然后再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③完善撤诉配套制度,现行法律中,仅对案件撤诉作出了简单规定,并未对案件撤诉后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法律规范,例如,案件撤诉后被告人的释放时限、案件撤诉后的继续侦查问题、案件撤诉后的再行起诉问题等。
二是明确撤诉和不起诉的关系。在现实审判中,检察机关提起撤诉的案件,有应当不起诉和不起诉为适当两种情况。一旦起诉撤回发生效力,检察官不得再行起诉,特殊法定情形除外。实际办案中,撤诉申请书提出并准许后,还制作不诉决定书,笔者认为,撤诉申请书和不诉决定书两者之间存在重复,案件撤诉后,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不需要再对撤诉案件进行任何裁判,以避免错误适用和滥用撤诉程序。
从我国当前法律形式来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确实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其程序价值,权衡利弊后,我们发现当前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存在有着现实和积极意义,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在法律实践中不断对其加以完善,建立一个完整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