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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田某诉被告刘某、陈某、吕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6-05 16:40:30


            【要点提示】

            被告陈某、吕某在其房后设置拉线,在屋顶搁置砖头,造成安全隐患,被告刘某取柴时带动拉线致使砖头落下砸伤原告,其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伤。三被告看似两种不相关的行为确导致了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三被告有没有法律责任、以及责任怎样划分是本案的关键。

           【案情】

            2009年12月24日19时许,原告田某经过被告陈某、吕某家西屋房后时,被告刘某取柴烤火,她拽菜的枯藤时带动房后系有砖头的拉线,致使砖头从屋顶落下砸中经过此地的原告的头部,致使原告受伤住院7天,造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185.28元、误工费92.19元、护理费186.69元、交通费240元、营养费70元,共计2774.16元。

           【审判】

            本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吕某在其房后设置拉线,在屋顶搁置砖头,造成安全隐患,存在过错;被告刘某取柴时带动拉线致使砖头落下砸伤原告,其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也存在过错,被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吕某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受伤损失2774.16元,结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2219.33元;被告陈某、吕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赔偿责任554.83元。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因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1748.224元、误工费73.752元、护理费149.352元、交通费192元、营养费56元,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219.33元;

            二、被告陈某、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437.056元、误工费18.438元、护理费37.338元、交通费48元、营养费14元,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54.83元;

            三、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三被告看似两种不相关的行为确导致了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三被告有没有法律责任、以及责任怎样划分是本案的关键。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吕某在其房后设置拉线,在屋顶搁置砖头,造成安全隐患,存在过错;被告刘某取柴时带动拉线致使砖头落下砸伤原告,其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也存在过错,被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吕某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情形,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受伤损失2774.16元,结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2219.33元;被告陈某、吕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赔偿责任554.83元。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因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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