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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银危险驾驶一案

          发布时间:2012-05-24 16:24:13


        主题   刑事  危险驾驶罪

        裁判要点

        被告人李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及预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银,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城郊乡八里屯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10日被本院逮捕。现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银在本市东门里街刘正明家饮酒后。于21时许驾驶一辆豫GN2051号黑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沿卫辉市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下园岗楼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李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07毫克/分升,属醉酒驾车。

        裁判结果

        卫辉市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认为,被告人李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银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被列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节中,被列在交通肇事罪之后,从其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和罪名来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首先我们看醉酒驾驶的行为。众所周知,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根据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其中,轻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丧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既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但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除此之外,在高度醉酒状态下,还要看醉酒的原因行为——如果是行为人自己自愿饮酒而陷于高度醉酒的,则要负刑事责任,否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再看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从字面上看,“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这里要不要有一个速度的限制条件?因为既然是“飙车”就有一个追求谁比谁快的动机,否则也谈不上追逐了。这里速度的判定要考虑机动车行驶的空间。在市区和高速公路上行驶,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既然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作为该条的内容之一,那么这里的“道路”就应该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法条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责任编辑:王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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