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5月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8月4日经通许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8月18日经通许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涂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的妻子王某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带着其两个孙子在本村附近的商登高速高架桥的便道行驶时摔倒在淤泥中,侯某某及其家人认为时由于高速施工造成便道上有淤泥,要求商登高速施工方给予赔偿,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2015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一辆农用汽车到商登高速高架桥下阻拦商登高速施工车辆通行,以此为手段向商登高速方索要所谓赔偿款二万元,时间达2个小时左右,严重影响高速施工。后商登高速施工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给侯某某人民币2万元,侯某某开车离开现场。另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已将20000元退还给商登高速施工方,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碍施工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图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碍施工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且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永超
审 判 员 文小刚
代理审判员 李培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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