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赵某在我所开的酒店用餐后,称忘了带钱明天再付。因我们不认识他,遂让保安将其滞留。同时,我们还报了警,但派出所要我们协商处理。一个小时后,赵某朋友送来了钱,我们才放行。但赵某却认为我们是服务行业,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我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问,我们将其滞留对吗?
答:你们的行为属自力救济,虽限制了赵某的人身自由,但应当免责。自力救济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拘束或采取其他措施,而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的行为。本案中,一方面你们是在保护自身权利且情况紧急。赵某在用餐之后,即有付费的义务。由于双方未约定赊欠,加之你们不认识赵某,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势必导致自身权利无从实现或难以实现,且你们已经请求公力救助,但派出所仅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赵某不能支付且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又无其他财产抵扣,将其滞留是你们当时所能采取的法定方式。表面看来,你们是侵犯了赵某的人身自由,但你们是对赵某违反义务的自助,且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仅仅是滞留,在付款之前不让他离开酒店,并没有对赵某实施打、骂、关押、捆绑、污辱,也就是说正好能够制止赵某想一走了之这一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