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检察日报社新闻研究室和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联合召开“新闻敲诈的法律责任”研讨会,与会人士围绕新闻敲诈的定性、成因、防范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孟怀虎案被多名与会人士提及。此案堪称新闻敲诈的经典案例,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实施新闻敲诈的记者罪名认定的曲折性。
2006年9月,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浙江新闻中心主任孟怀虎因为以媒体曝光和批评报道相要挟,向多家企业索取数额不等的财物,被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杭州上城区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经审理后认为孟怀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他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上城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向杭州市中级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提起抗诉。2007年4月,杭州市中级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以受贿罪终审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十二年。
对于一审为何认定孟怀虎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受贿罪,杭州市上城区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在判决书中作出这样的解释:中华工商时报发表报道有一定的程序,被告人对自己的报道能否发表无权决定,其仅有普通记者的投稿权。本案中被告人孟怀虎利用的是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被害单位怕不实报道损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的被害单位被迫拿出钱财,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也不符合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通常含义。因此,被告人孟怀虎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因为其职业的特殊使他的敲诈更容易得逞而已。
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认为,首先孟怀虎作为国有媒体的在编记者,不同于自由撰稿人,采访调查、发表批评报道揭露丑恶是其职责所在。他手中掌握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这种国有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具体体现在孟作为一个记者的采访调查权和揭露丑恶的批评报道权上,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权力。假使孟怀虎背后没有这种公共权力的支撑,仅仅依靠他个人的手段,根本不可如此轻易地迫使被害单位就范。其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索贿型受贿成立的必备要件,孟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以为他人造成麻烦或者使其遭受某种损失相要挟,使对方就范,这种勒索型受贿形式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与非法收受财物相比,索贿行为情节更恶劣,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更大,应从重处罚。最后,虽然从手段上看孟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但同时,无论从主体、客体,还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分析,其行为同时也具备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实施同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所触犯的罪名又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公认的司法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而在本案中,明显受贿罪相对来说是重罪,因此,孟怀虎的该部分犯罪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正是基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二审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以受贿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十二年。
由此案可以看出,索贿型受贿与敲诈勒索比较容易混淆。索贿型受贿的特征是主动地索取贿赂,法律并未规定索贿必须以要挟、威胁或胁迫为条件,但国家工作人员所掌握的公权力,即使没有明确表达威胁或要挟的意思,受害人也会感到这种威胁的存在,但不一定会产生畏惧心理。敲诈勒索罪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使受害人产生畏惧,从而取得其财物,但不存在为受害人谋利的行为;而索贿型受贿在索取他人财物时,一般会明示或暗示为对方谋取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允诺。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范玉吉认为,利用新闻报道进行敲诈勒索与索贿型受贿的区别不仅在于是否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使受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且还在于是否与受害人之间有某种“交易”的暗示,即新闻报道权的寻租行为。对于新闻单位而言,由于不存在单位敲诈的罪名,所以如果新闻媒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周明认为,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符合其构成要件,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前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业记者进行新闻敲诈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而勒索他人财物,属于索取贿赂。根据刑法第163条、第385条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勒索贿赂的属于索取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而对于职业记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周明认为职业记者不应认定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新闻媒体中的管理人员大多数具有事业编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符万年认为,如果犯罪主体是新闻媒体正式工作人员,且在实施敲诈中确实利用了新闻媒体赋予其的职务便利,基本可以以受贿罪论处;如果敲诈者不是新闻媒体正式工作人员,哪怕其实施新闻敲诈中也假借利用了新闻媒体的名头,则只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