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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无罪”,你应当知道的10个刑法条文

        发布时间:2014-11-06 14:37:09


            这里讲的“无罪”,主要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第11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12条:【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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