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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批准逮捕后继续羁押是非法拘禁还是滥用职权

          发布时间:2010-09-06 10:07:43


            案情:2002年8月,民警许某负责办理邵某涉嫌抢夺一案,经过调查取证,于8月14日决定对邵某立案侦查,9月30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邵某,10月21日,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邵某的决定,许某为了收取保证金,未立即释放邵某,羁押至同年11月3日把邵某释放。2006年案发,公诉机关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惩处。

            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后,为了收取保证金,不立即释放邵某,属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邵某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许某作为公安民警,为达到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故意超越职权羁押邵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是:

            1.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许某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后,为收取保证金,不立即释放邵某,导致邵某被非法拘禁13天之久,主观上存在非法拘禁邵某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剥夺邵某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做的构成要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本案中,许某身为公安干警,在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续后,对邵某进行羁押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拘禁行为,但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违反法定程序剥夺邵某人身自由,继续羁押长达13日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属于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

            3.本罪与滥用职权的区别,滥用职权主观罪过形式通说一般认为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表现为超越职权或不正确行驶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具有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结果犯。而非法拘禁罪为典型的继续犯,犯罪既遂以后不法状态持续存在,要求不法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本案中许某虽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超越职权,超期羁押邵某,并未造成邵某有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许某的行为,较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做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王琳琳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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