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中国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与梅高升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7-30 19:48:57


        要点提示  

            本案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租赁该房屋,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腾房,被告拒绝,要求继续租赁。理由是因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原告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被告。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认为原告催促被告腾出房屋,系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自接到交房通知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系争房屋的租赁合同已解除。判令被告限期腾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索引

           确山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2008)确民初字第760号(2008年11月10日)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爱民路1号。

            诉讼代表人夏志勇,职务行长。

            被告梅高升,男,个体工商户。

            原告在确山县盘龙镇解放路东段路北拥有一楼门面房五间,西三间由原告设立盘龙营业所自用,东二间门面房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租用经营鞋店。2003年1月1日,原、被告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到期;年租金为22000元,于每年1月1日一次性交清;到期后,被告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合同到期后,原告因扩建盘龙营业所,需收回所租赁的二间门面房,不再租赁给被告,要求被告在原告需用房时被告搬出所租房屋,因此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租金按月比照原合同的数额交纳。2008年4月4日被告补交了2008年1-4月份的租金7000元。后原告催促被告搬迁,并于2008年6月12日向被告送达收回房屋通知书,被告拒绝腾房,要求继续租赁房屋。

        审判  

          确山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因原告自用房屋,未再与被告续签租赁合同,允许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原告催促被告腾出房屋,系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自接到交房通知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系争房屋的租赁合同已解除。自原告起诉至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腾房,又不交纳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侵犯了原告对物的所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赔偿原告占用房屋期间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经济损失按计算租金的方法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已考虑到被告系营业用房的事实,审理期间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已给予被告充足的腾房时间,被告仍无腾房的诚意,为照顾被告,本院适当再给予被告延长腾房时间。故判决:被告梅高升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门面房二间,恢复原状,并于返还当日支付赔偿金(按年租金22000元,从2008年4月5日起,分年、月、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被告梅高升不服本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何理解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原告认为催促被告腾房,被告就应该腾房,不需要长时间。被告认为应该给三个月的时间。就本案,被告没有理由拒绝腾房,继续租赁房屋。被告自接到交房通知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系争房屋的租赁合同已解除。调解过程已给被告充足的腾房时间,被告仍不腾房,侵犯了原告对物的所有权,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判令被告限期腾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该院处理时已考虑到被告系营业用房的事实,审理期间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已给予被告充足的腾房时间,被告仍无腾房的诚意,为照顾被告,该院再给予被告延长腾房时间,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门面房二间,恢复原状。这符合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属合情合理,体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理念在审理案件中的贯彻实施。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449024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