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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该案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发布时间:2009-07-30 19:45:48


        〔案情〕

            2008年6月1日18时左右,被告人薛飞醉酒后到107国道东侧秀山路口对面其开的饭店,后持菜刀到其北邻的臧小根小吃店门前,将菜刀架在以前并无矛盾的臧小根的左颈部,将臧小根划伤,臧小根遂向107国道旁边跑,薛飞持刀追赶,后臧小根在107国道边摔倒,致左下肢髌骨骨折,薛飞追上后朝臧小根面部右上睑处、左锁骨各砍一刀。臧小根之妻臧群艳上前劝阴薛飞,薛飞又用菜刀朝臧群艳两上肢及背部各砍一刀,造成臧群艳身体多处损伤。邻居宋艳丽也上前劝阻,薛飞再次持刀将宋艳丽的手部砍伤。之后,群众一起将薛飞制服,高留柱将其刀夺下。薛飞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酒醒后,问及此事,其竟然对自己所犯罪行浑然不知。经鉴定,臧小根、臧群艳的损伤均构成轻伤。

        〔审判〕

            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经审理后认为,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薛飞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遂作出以上判决。

        〔分析〕

            合议庭在评议该案时,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薛飞酒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薛飞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键点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随意”即指没有特定的对象,想打就打,不讲原因,没有理由,以显于其横行和无法无天的霸主地位。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明确的,一般有起因、有源头,以此满足其动机。2、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出于特定的原因,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通常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因此寻衅滋事罪的动机主要是逞强斗狠、嗄耍威风、取乐等等。3、犯罪场所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人一般在公共场所进行,希望知道的人越多越好,以满足其虚荣心,树其“霸主”形象。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以伤害到被害人为目的,既有在公开的场所伤害他人、也有在较为秘密的场所伤害他人。4、犯罪后果不同,寻衅滋事罪通常要“情节恶劣或严重”,在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中一般是“多人多次”,不需要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后果”。故意伤害罪起码要轻伤以上才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薛飞醉酒后到107国道边邻居家开的饭店湔,持刀见人就砍,首先将之前与其素无矛盾的臧小根颈部砍伤,之后又将上前劝阻的臧小根之妻两上肢及背部砍伤,在场人宋艳丽见状,也上前劝阻,其再次持刀砍伤宋艳丽的手部。后来其菜刀被他人及时夺下。此事件中,被告人薛飞酒后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因此定寻衅滋事罪是比较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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