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收到执行款7万元整,其余案款自愿放弃……”,2月19日,申请人杨某通过彩信向我院黄法官发送了结案证明,被申请人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发来信息,对疫情期间执行法官的帮助表示感谢。
杨某诉河南某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租赁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疫情期间,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达成和解意见,约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由河南某建筑安装公司将人民币7万元汇入申请人账户,剩余部分申请人放弃。
2020年2月16日杨某通过电话联系承办法官称河南某建筑安装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要求恢复对该公司的执行,执行法官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与河南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称因疫情影响该公司未能复工导致无法如期转账。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一边主动想办法帮助企业复工,一边联系申请人,讲明被申请企业暂时的困难,希望杨某再耐心等几天,申请人杨某同意待企业复工后再行给付执行款。
2月17日该建筑安装公司复工后,被申请人主动联系履行杨某了义务,为该起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既实现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复工企业的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