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2822号之二
李海宽:
本院受理原告邢振堂诉被告李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振堂借款本金65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2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3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邢振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