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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愤怒的大锤

        ——记一起装修工讨要装修款纠纷引起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5-12 11:30:29


            一、案件回放:

            看过春晚小品《装修》的观众一定会记得装修工“黄大锤”在装修时大锤80元、小锤40元的场景,装修给钱、天经地义,恐怕每个装修工都会这样考虑,可是来自汤阴的个体装修工“郑大锤”却遇到了麻烦事。事情是这样的——

            2012年夏天,装修工郑某经人介绍给任某家装修,双方约定包工包料共计3万元对郑某家120平米的房子进行简单装修。将近结束时,任某发现了问题,客厅的石膏线发生断裂,打造的壁柜出现裂缝,双方多次协商补救不成的情况下,任某解除合约,另请装修公司在原来装修的基础上重新装修,又花费了2万多元钱。郑某回家一盘算任某还欠装修款1.1万元,于是来到任某家索要,任某看到郑某气不打一处来,你的装修质量有问题,让你装修不成还多花了2万元,我还没让你赔偿损失,你到这时候还要钱,自然争执起来。郑某一看,火爆脾气上来了,拿起一把皮锤说“你要不给钱我就把我安装的玻璃全砸碎”,双方闹成全武行,郑某在打闹过程中膝盖骨摔伤植入一颗螺钉固定,同时任某也住院7天进行治疗。

            后来双方多次协商不成,郑某诉至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要求任某给付装修款1.1万元,任某应诉后答辩说郑某要求的部分有4000元没有实际施工。经过法官组织质证后发现,任某和郑某没有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双方各持有1份装修清单,均为郑某书写,但任某持有的清单中少列了争议的工程部分。于是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告知双方的举证责任。考虑到郑某先前的装修有不少已经被后续的装修覆盖,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并结合双方的文化程度,考虑到本案双方的举证能力受限,于是办案法官分别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工作,结合双方的要求,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任某给付郑某装修款4000元,双方不再因装修款和装修质量问题相互追究责任,因装修发生争执打架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各自承担,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到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调解。

            二、案件点评:目前我市的装修市场参差不齐,有装修公司和业主签订合同装修的,也有个体搞装修的包工包料或者清包工。这些类型各有各的优势,签订正规合同的,在质量出现问题时装修公司往往规避不了责任,但是装修公司收费高,甚至部分公司也是做好设计后再分包给工人安装;请个体装修的,方便快捷,但出现问题时往往因为口头约定责任无人承担,甚至出现本案因为工程款导致恶语相向、大打出手的情形。

            建议:1、业主在装修房屋时尽量选用正规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签订正规的《装修施工合同》并且妥善保存,并且保存收款收据,对房子装修前后情况做照片采集,防止装修过程中因装修工人粗制滥造,甚至草草收场,出了问题后业主往往急于居住,另请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原来的装修质量问题被后期的装修全部覆盖,难以举证证明。

            2、即使是因为需要在聘请个体装修者进行装修时,双方也应该及时签订合同,对需要装修的事项、内容、需要达到的标准进行约定。特别是个体装修者在对业主负责的同时,也能够对自己的工作量及时固定,防止产生争议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法条延伸:根据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解释,“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适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是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与发包方就建筑装饰装修而订立的合同。”这说明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主体是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与发包方,而像本案中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人属于自然人时就不适宜适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由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只不过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和承揽合同的主体有差异。一般来说,承揽合同的主体双方是自然人,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双方为企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人是自然人时,建议此类情形定为承揽合同为宜。

        责任编辑: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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