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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法微课堂】谁侵犯了我的姓名权?

          发布时间:2020-12-02 19:24:53



            “原来我这么抢手啊。”当新晋高级工程师小杰(化名)得知刚入行不久的自己已经同时成为5家企业的工程师时,无奈地自嘲到。

            原来,持有建造师证的小杰在去年年初幸运地入职某建筑公司,但令人震惊的是,当公司为他办理社保手续时,却在系统上查询到,他已经是省内5家建筑公司的工程师,并且该5家公司均有为他缴纳社保的记录。而他本人对这些“雇佣”他的企业,完全一无所知。这给小杰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这意味着他不仅无法在新公司办理社保手续,而且意味着他要承担挂证单位工程师的职责和风险,也就是说,他很有可能“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为了顺利入职,更为了维护自己的职业信誉和合法权益,小杰在用人单位的协助下,先后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上述5家企业起诉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的积极推动下,这5起同类型纠纷均以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化解,被告公司均同意向小杰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上述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犯自然人姓名权的案件,因为这5家企业侵犯了小杰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小杰的名义活动,就必须经过小杰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的,就属于典型的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及名称权的规定在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到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对姓名权、名称权的上述一般性规定外,《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对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客体扩大化:即“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是顺应了数字化信息时代强化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自然人、法人无干扰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名称权,更对新时代下媒体的规范化运营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佚名    

        文章出处: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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