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顺利开展,解决本院立案环节、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易出现的争议问题,切实高效解决诉讼纠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明确以下有关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审判委员会。
第一条 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给付之诉的诉前、诉中、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执行前的保全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诉前保全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并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应申请立“执保字”案件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
第四条 诉讼保全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立案人员审查后决定立案的,应向提起诉讼的原告发放《诉讼保全告知书》并同时要求原告提交《撤回保全申请书》;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应填写《诉讼保全申请书》,立案庭于立案当日向执行局财产保全组移交用以保全的证据材料,不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应填写《不申请财产保全意见书》,并告知其不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文书上签字捺印后附入卷宗。
第五条 执行局立案后,当日完成网上财产查询,5日内完成线下查控。
经查询有财产可供保全的,告知原告提供担保,如原告不提供担保,驳回原告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通知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立案大厅收费窗口缴纳诉讼保全申请费并对查询到的财产进行保全。
经查询无财产可供保全的,依据《撤回保全申请书》作撤回结案处理终结执行。
第六条案件审结后,执行立案前,原告申请保全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诉讼保全办理。
第七条各庭的案件保全率纳入审判质效进行考核。
第八条本院送达组负责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被告。
对经前期查控无财产可供保全的被告,送达组在送达时如发现被告有大型农机具、价值较大的家用电器、树木、饲养的家畜、承包土地等财产的,应详细记录上述财产情况,并于送达当天将被告的财产记录情况通报保全查控组。保全查控组收到被告有可供保全财产的材料后两日内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九条 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保全实施完毕后,应在三日内将保全实施情况移送有关审理或立案部门。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组应当对财产保全案件建立电子档案并随案移送。
第十二条 执行局、审理庭应将需要进行财产价值评估的保全案件相关材料于保全后三日内移送司法技术科,司法技术科应当在接收到相关材料后五日内委托相关机构对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财产评估完毕的,司法技术科应于收到评估结果的当日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局、审理庭。
第十三条 审理庭应将保全裁定的情况在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加以表述。
第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的同时制作查封财产清单等文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应向其释明可以采用保全保函。
采用保全保函方式的,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起诉状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4)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本院收到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在三日内填写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审批表。
本院执行局应在三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承保机构选择通知单》,由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选择承保机构并将回执单交执行局;经审核不同意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采取保函方式保全担保的,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本院执行局具体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由执行局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部门的员额法官负责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时,被告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前科情况由执行局执行警务大队负责调取。
第二十二条 执行局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部门应于审理结案当天将判决结果通报执行局裁决组。
第二十三条 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中应明确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应明确写明被告住所地、居住地的县乡村或小区楼栋单元门牌号。
第二十四条 判决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对判决执行内容不清晰、不明确的一审案件,由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审核后,交由原审审判人员负责执行。
如原审审判人员认为无法执行的,交由本院立案庭审核,以院长发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审监庭重新审理。案件重新审理的,对原审审判人员进行问责。
对经过二审的判决执行内容不清晰、不明确的案件,将案件情况报告二审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由二审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缺席判决中被告身份不明确、不准确的,如被告姓名、名称错误的,由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审核后,交由本院立案庭审核,以院长发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审监庭重新审理。案件重新审理的,对原审审判人员进行问责。
如被告出生日期、住址等错误的,由原审该案的部门作出补正裁定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等涉及执行的案件后,应在立案后两日内将上述诉讼的立案情况通报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