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成主要受害对象
职场和学校成为性骚扰高发区,女青年是职场性骚扰的主要受害对象。面对职场性骚扰,性骚扰受害者往往因侵犯者是上级或指导老师,被迫忍气吞声。即使有勇气上告的,一半以上性骚扰案件都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当前性骚扰案件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在追责制度和救济途径上,缺少有效追究性骚扰行为人责任的相关配套制度。当事人对行为人追责,主要手段为一般民事诉讼,然而由于性骚扰本身具有隐秘性和可能带有的突发性,当事人难以及时固定证据。
性骚扰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通常骚扰人将面临经济赔偿、公开道歉等惩罚手段,有一定社会影响,但较为有限。同时,当前法律框架内缺少对性骚扰的特别救济程序。
现有法律雇主责任缺失
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标志着我国法律开始正视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
在概念界定上,我国现有法律缺少对性骚扰的直接规制,对性骚扰构成要件没有具体规定。当前仅妇女权益保障法直接提出性骚扰这一行为,其余法律则主要以保障名誉权、荣誉权等高阶人格权利的形式进行规定。
即便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并未对性骚扰具体构成要件进行规定,更没有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明确限定和分类,这使当事人在行使权利、追究责任时难以对性骚扰进行证成,更可能因为这种不确定性而陷入被动,使当事人权利逆转为高难度的证明义务。
现在保护对象仅局限于女性,忽视了男性遭受男性、男性遭受女性性骚扰的可能性;在追责方面,性骚扰案件仅以骚扰者为主要责任人,单位责任、雇主责任有缺失。
专门立法加大追责力度
建议进行性骚扰立法调查研究,制定专门的反性骚扰法。应明确性骚扰的法律概念,界定保护主体(女性和男性)和性骚扰构成要件、类型。针对不同类型性骚扰案件和被保护对象类别,设计立体式法律保护体系,建立不同层级救济方式,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追责程度。
除了专门立法,应在相关部门法中,加强追责力度。建议在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民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各部门法中,针对不同类型性骚扰行为,增加追责力度。比如对骚扰者增加与个人征信记录类似的惩戒或者直接使用征信记录,对其进行阶段性惩戒。
法律应增加雇主责任。这样必然对被雇佣的骚扰者形成相关就业和薪资压力,也将有效提高对此类侵害遏制力度。在雇主法律责任之外,应在职业青年聚集的单位建立专门针对性骚扰的制度,明确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相关部门应联合制定具体指导原则,明确雇主所在企事业单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要发挥行业协会、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完善日常救济途径。政府有关部门要为青年职业群体遭遇性骚扰侵害时提供维权服务,加强执法监管,开展好有关法律执法检查。同时也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