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人对于法理学应是耳熟能详的,对于中华法系也是如数家珍,而对于穗积陈重或许甚是陌生。但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不仅应该熟悉法治发源地的欧美大地、熟悉那里的亚里士多德、乌尔比安、阿奎纳、洛克、梅因、哈特、庞德等法学大家,但也不能忽略穗积陈重。
穗积陈重(1855年—1926年),日本着名的学贯东西、博古通今的资深法学大家,一生成就颇丰。法理学上,创立汉语圈的“法理学”的概念和范畴;法律史学上,创建日本的沿革法学,成为与梅因、萨维尼齐名的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在比较法学上,建立法律系别有机的比较法学;在民法学领域,主导了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起草;在立法学领域,创作了立法学上的旷世之着《法典论》。
穗积陈重丰富的法学着述中,《法律进化论》无疑是他最重要的一部法学着作,这是穗积借助当时风靡全球思想界的达尔文的进化论,并受梅因、萨维尼、边沁、奥斯丁的影响而创作的,用穗积自己的话说,他是穷尽毕生之精力在探究法律进化之原理。
《法律进化论》一书着重探讨了无形法、成形法、法之认识和禁忌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揭示了法律进化论的内涵与本质以及若干规律。穗积认为,“一定时期之法,非成于一旦,乃过去数十纪社会的势力之集聚而成之者也”,法律进化论就是“以阐明法现象之时间的推移之原理为其本领者”。而其最终的目标乃是通过阐明法律进化之原理,追求法律进化之顶点的民主主义和国际主义。穗积的其他作品都是以该思想为核心的。
在《复仇与法律》一书中,穗积从欧洲、印度、中国等法律演变过程中,发现原始的复仇经历了复仇义务阶段、复仇限制阶段,由复仇本位主义、复仇赔偿同位主义,最终发展为赔偿优先主义,复仇从忠臣孝子的行为变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赔偿替代复仇,其本质是财物与情感的交换,而货币则成为和平的媒介。
私人复仇进化为有公权力介入的赔偿,赔偿继而进化为刑罚,在穗积看来,该过程就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进化。因为,“但凡人类的进步、万物的进化,皆为个体与总体的协调,即有机融合。若论人,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协调一致;若论力,就是个体力与社会力(私力与公权力)的协调一致。从哲学的视角观之,自我与大我一致就是人类的进步、文化的发展……终究文明就是个体性与联合性的同化。”复仇是个人之私力相互协调而同化为公权力,是个体力社会化的产物,有力地证明了法的起源与实质也是个体与总体的协调,是私力公权化的结果。
穗积的论述,不仅揭示了法律的起源,对人类发展的方向也很有启发意义。人类的进步不仅仅是主体意识的觉醒,也是主体间性的发展。人,事实上不能成为原子式的孤立个体,主观上也不可当作与他无涉的自足体;法律,不是为个体设定权利义务、画地为牢,乃是通过权利义务的纽带实现个体间有序融合。自由是权利义务下的自由,人类理想的社会是全体自由人的联合体。
更进一步而言,世界的发展与进步,就是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即有机融合,正如邓晓芒所言,凡是自然的都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才是真正自然的,自然物的意义通过人的自由意志而显现,人的自由精神则深刻反映自然的本质,自然向人生成,人类向自然回归;人类不是征服自然,而是善待自然,最终实现具有未来意义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齐一”。这也是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本质所在。
(二)
《法典论》是穗积陈重的又一巨着。该书与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编纂休戚相关,是1889年“法典论争”中延期派对断行派论战的纲领性着作。《法典论》全面论述了法典编撰的含义、沿革,评价了支持与反对编纂法典的各种学说,对法典编撰的必要性、目的、体裁、编纂主体、程序等都有详细阐述。因所处的特殊历史背景,而更加彰显其在立法学立法史上的重大意义。
穗积的学术须臾未有离开法律进化这一主题。《法典论》所涉及的立法论有赖于法律进化论的理论基础,同时又是对法律进化理论的论证与实践。穗积认为,“法之社会力于法规未出、法形未生以前,既已存在,然后以文章载之为法规,以逻辑排列之为条规,或附条号于各法规,或汇类编纂之,至成为法典。”而“法典编撰之举是立法史上一个世纪之大事业。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均以此而定。”
一国的法律是否真正能实现国家利益、促进人民幸福,属于法律的实质问题,一国的法律能否条文简明正确、人民易知权利义务,属于法律的形体问题;法律实质美而不具形体则如“多病的才子”,形体美而实质不善良乃似“妖娆的毒妇”,两者皆不具备那就是“不具的痴汉”。
虽实质为本,形体为末,但法律的外形一旦能对民权的消长产生重大影响,则其就不劣于法律实质——若法律外形不当,就会导致“法律疑义百出,争讼不息,酷吏常常歪曲法律、刁民屡屡逃避法网”。因此,法典编撰具有重大意义。概言之,法典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重要保障形式。
参与法典编纂的人员也是需要慎重考量的。在穗积看来,法典是人民权利保障的事业,然而“我邦人民已习惯专制许久,法律是政府支配人民之工具的感受渗透于人民的脑海,此或许是因我邦人民未寓法律生活之经验,且不明白自己的利害得失与法律之关系。”
这些话在当下我国也有适用性,虽经清末变法改制、民国近四十年法制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法律熏陶,我国法制发展历经坎坷而终于迎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光明前途,但不可否认,人民大多只知有治民之法,鲜知有保权之法。可以看到,对于各种立法征求意见稿,能够建议建言的绝大部分还是法律专业工作者。人民法治观的普及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也是法治进步的关键。
(三)
直接编纂法典的专家学者也需要全面权衡。法典编纂是法律家的使命与荣耀,起草委员会应当由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组织而成,应当尽量包含各学派的专家学者,“各派组成的委员会,虽然会增加编纂事业之困难,然与以一个学派的委员组织制作的不完全草案之弊端相比,不得可谓远为优越。”
我国正酝酿民法典编纂,以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为代表的团队都先后提出了民法典的草案,而真正起草民法典的专家组,应当吸收各主要学派的代表人物,综合协商而定法典。当然,编纂专家组虽讲民主,也需要一个“总督人物,要兼通各学派,聪明公平,且具有正确的意识与锐利的判断力,从而求得法典争论的协调、脉络的贯通。”
法典的范围直接关系到编纂事业的成败。穗积主张,“法典的编纂应是为了便宜行事而制定,而无需将一种法律的全部编入至一个法典中”,对于需要屡屡变更的法律、具有实施期限的法律、需要特别细密规定的法律、只对特定地域实施的法律,则不应当编入到法典。
法典的编纂首先应当决定法典的范围,这一前决事项不确定,编纂事业注定不会成功。经济法在上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得到长足发展,但是,由于经济法的范围一直处于争论、变动当中,经济法典虽千呼万唤而难以成型,可以预想,随着经济法理论研究深入发展、经济法主要领域得到确认,经济法典亦将如同民法典伫立于法典世家。
“法律进化”是穗积陈重学术研究的核心命题,其着作以《法律进化论》为中心,由《复仇与法律》《法典论》《祖先崇拜与日本法》《法窗夜话》等向外围拓展,形成一个庞大有序的学术体系,借用古语云:(《法律进化论》)如北辰之星,居其所而众星(其他着作)拱之。且其观点虽距今百余年,但不少真知灼见对现代法学理论和实践仍具有茂盛的指导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穗积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