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B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换押登记手续。合同还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由C将该房产过户给B,以抵顶A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A果然未能还款,遂由C将该房产过户给B,并将A全家由该房产中撵出。
评析:
近日与朋友谈及此类现象,就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焦点在于这个条款是不是流押条款。朋友认为,流押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到期后,抵押物当然地变更为抵押权人所有,而这个条款是指由第三人处置给抵押人,其中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而且是事后过户,不应属于流押条款。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流押条款。
我们从法律禁止流押条款的理论依据中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禁止流押条款,事实上是为了禁止巧取豪夺。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往往是处于生活或经营处于危难境地,而贷款人是掌握资金雄厚的主体,在经济地位上往往处于不平等的状态。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借款人在正常交易之外承诺一些不平等的条件在所难免。如果法律承认了流押条款,等同于允许巧取豪夺,允许剥削,让人民重新回到旧社会,再吃二遍苦,再受二遍罪。白毛女的故事将会重演。正是因为如此,国家才在法律的层面上出演监护人的身份,为弱势主体挽回不应有的损失。
在法律规则的层面上,法律是禁止的事前处置,即在借款之时,就将违约之时的自己财产进行处置。如果违约之后,由抵押人自己处置自己的财产不在此列。法律规定,抵押财产的处置分为两种方法,一是由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拍卖,即由市场衡量抵押财产的价值。二是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处置。换句话说,抵押人即使愿将自己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抵押顶20万元的借款,法律也不应干预。这是事后处置,但这还有一个条件是,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违背意思自治的原则。
这个案例从表面上是事后处置,事实上属于事前处置。因为在合同签字之时,借款人已经丧失了事后处置的权利。
从这个案例中,笔者还看到极有可能存在三线律师的影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不能总是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应该从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出发,否则将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冲突。
笔者手中还有一个更为滑稽的流押条款的例子,过两天再介绍给朋友,供朋友们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