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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3-12-05 09:54:15


            案情

             2011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面包车载着被告人王某、孙某、薛某、侯某途经转盘附近时,被害人杨某驾驶一大货车从对面过来,因为路较窄,两辆车差点撞到一块。赵某等人随即掉头去追赶大货车,在矿门口拦截住该车。五被告人围着杨某拳打脚踢,把杨某打翻在地后开车离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腰2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8月4日被告人赵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现金1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王某、孙某、薛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现金4300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杨某不再追究民事责任。

            审判

          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孙某、薛某、侯德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王某、孙某、薛某、侯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孙某、薛某、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结合被告人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1、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来区别,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2、从伤害别人的理由看,故意伤害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恩怨,这种恩怨可能是长久积累下来的,也可能是最近产生的,简言之,就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也就是说事出无因。

          3、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只要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挑起事端,满足自己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在实践中很多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因为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以达到教训被害人的目的。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往往产生一定的事由或恩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事前都有相当的接触和一定的纠纷,而且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能化解矛盾,才产生了行为人再次挑起事端,报复被害人的行为。可见故意伤害中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是很明确的,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具有随意性,是不特定的。

          4、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5、对人体伤害程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对他人人身损害的程度仅限于造成轻伤以下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是陌生的人,但在双方会车时差一点发生意外,使被告人产生了追上被害人并“教训”被害人的想法,并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所以被告人并非无事生非,而是有前因,所以本案定故意伤害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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