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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洋案”的关键是证据

          发布时间:2016-06-14 16:24:42


            “雷洋案”的持续升温,已在网上网下再次掀起了一次惊涛骇浪,虽说普遍民众多数是被“人民大学”、“研究生”、“嫖娼”、“死亡”等关键词所吸引,进而对事件情况持质疑和关注态度,这也是家属和网友知情权的期待,希望还原事件的真实状态,让众人客观认识这一事件。但无论如何表达自己的感情,首先应对死者的不幸去世深表哀悼,毕竟生命只有一次,失去将无法挽回。其次,公安机关通过微博通报此事和家属同学《关于人民大学雷洋同学意外身亡的情况说明》均只是一方之言,要还原事件真相,最关键的还是要依靠有力的证据。

            因为人命关天,此事随后还可能经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所以,此处所说的证据,是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可以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由于事件的发生无法回转,加之对事件记录的方式或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也可能无法再现,因此,对整个事件的事实,还可能要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的方式判断才能使事件亮出其事实真相。所以,此事件中,最有说服力的还是证据。

            客观上讲,公安机关作为此事件的执法机关,直接参与此次执法活动,其收集掌握的资料也相对来说比较完整,通过对资料的查阅,可以确定部分或大部事实。特别是在网络舆情形成后,执法机关以审慎的态度发布主要事实,也是稳定舆情,平息事件,使事件以法制的方式步入正常解决渠道的正路。在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最后还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事件的真相。当然,公安机关执法现场的记录,无论是录音、视频,还是照片、证言,都是最有力的证据。

            对于此案,网络上报道过这样的一段话:“多位目击者称,当晚雷洋奔跑呼喊救命,身后有便装男子追赶,随后雷洋被摁倒在小区停车位上。”

            通过此段报道可以基本确认一个事实,就是有人现场看到过,“当晚雷洋奔跑呼喊救命,身后有便装男子追赶,随后雷洋被摁倒在小区停车位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现场看到这段事实的公民,就是这一事件的目击证人,依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因此,其证言证词无疑对证明此段事实真相有很大帮助。在网络高度发展的今天,相信找到目击证人并不难。虽然目击者看到的可能是事件的一些片断,但依然可以推理出一个阶段期间的事实。如从“雷洋奔跑呼喊救命”中就可以推断出当时雷洋确实在奔跑,并且还呼喊救命;同时还可以证明事件发生的大致时间,以及当时雷洋还有生命特征等一系列信息。

            当然,事件现场的信息肯定不止这些,如当时用手机拍摄的视频或照片,即使手机摔坏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相关信息调出,这也是最能证明当时情况的证据。

            此外,共同被查获的其他6人也是事发时目击者,通过了解也可以得出事件的真实信息。所有的这些证人证言、视频、照片等,都是证明些事真相的关键。

            对于其家属和同学发布的说明,也只能证明雷洋生前的一些情况,无法证实当时雷洋为什么被人追赶、身体究竟有没有突发心脏病等情况。至于家属的疑问,“他在哪个足疗店?具体什么时间?谁去执法的?开什么车?执法的过程是什么情况?死亡的最主要因素是什么?身上留有的伤疤怎么解释?口里流血怎么回事?为什么死亡后打电话不接?为什么等家属找过来后才告诉死亡,没有及时通知家属?”等,这也正是司法机关需要查明的事实。

            至于对所谓的专家分析、律师疑问,虽然有为逝者伸张正义的思想,但也应思考一下是否存在利用这一事件进行商业炒作的嫌疑。因为查明或推理事实真相,应由司法机关或专业机构进行,需要提供的证据,只要向司法机关提供即可,如些在网络上推波助澜,其用心和目的确实令人怀疑。例如有人在网上发出的疑问,“当晚21时出门,准备接一趟23时30分到达的航班,“接机途中顺便去嫖个娼”的可能性有多大?”等类似的问题,既然没有看到当时的情况,枉加猜测肯定对事件的发展有害无利。

        在此,笔者再次呼吁,社会广大公民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查明事实真相的证据,这既是你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义务,更是你维护公平公正的正义之举。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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