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事实:2018年5月19日漯河市万华电器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文红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2018年5月22日,漯河市万华电气有限公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该公司对漯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165714.30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文红,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当日,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文红提供漯河市万华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的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29175.78元。漯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附有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显示转让的应收账款为125714.3元。证明漯河万华电气有限公司在漯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漯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退货的单据,金额共计33909元,证明万华公司应收账款并没有其向文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发票那么多,而且在没有万华公司配合的情况下具体数额无法确认。庭审结束后,漯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文红提供的14张增值税发票,其实际收到12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15948.14元,应付漯河万华电气有限公司的账款金额为78386.06元。
原审判决:被告漯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红货款125714.3元。
二审裁定: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2018)豫11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源汇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重审。
发回重审理由:1、关于本案文红与漯河万华电气有限公司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以及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因没有上诉人的签字盖章,以及通知时的相关影像资料予以佐证,形式上仅有2018年5月22日的律师见证手续,律师见证说明上所说的史永娜是否是上诉人公司员工,应当予以核实。2、《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二审时,上诉人提供了部分退货证据,即便是经查,债务转让合法,对此部分也应当予以扣除。3、2018年2月7日漯河万华电气有限公司与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将其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并同时签订了《信云贷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初始登记书》,对于该合同的履行问题,2018年8月15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青仲受通字(2018)》第516号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示正在仲裁,应当核实该仲裁事项及仲裁结果与案件的审理是否存在关系。4、漯河万华电气有限公司与案件的处理有关,应当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
12. 上诉人漯河市祥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纪军、原审第三人召陵区老窝镇喜迎门购物广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审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召陵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原审案号:(2018)豫1104民初3030号
原审承办法官:李占锋
二审合议庭法官:林晓光、翟朝飞、刘冬凯
原审认定事实:2017年5月12日原、被告口头协商,约定被告承建老窝镇五七综合市场钢结构房屋2000平方米及房屋改造,包工包料,建设费用240000元,改造费用7800元。2017年5月底被告承建及改造完成,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150000元、97800元。2017年5月21日原告与第三人员工庄绍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自己在老窝镇综合市场门面房4810平方米(含被告建造的钢结构房屋2000平方米)租赁给第三人经营超市使用。2018年1月4日因暴雪积雪覆盖,该钢结构房屋垮塌,造成第三人喜迎门超市内人员受伤,货物及超市设施受损的事故。当天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垮塌达成协议一份。后第三人自己出资清理现场、重建了钢结构房屋,并修复了受损的超市设施,赔偿了伤者费用等。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以第三人租赁原告房屋的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租金抵扣方式,原告向第三人赔偿350000元。
原审判决:一、被告韩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祥泰工贸有限公司损失款项590000元。二、驳回原告漯河市祥泰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第三人召陵区老窝镇喜迎门购物广场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2018)豫1104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召陵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重审。
发回重审理由:1.程序上,副卷显示合议结果与判决书不一致。2.实体上,对截止起诉时上诉人已经实际发生的或者预期必定发生的损失应当予以核实。判决中所表述的“关于原告应当赔偿第三人的其他损失,应在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一致后或依法确认后,方可向被告追要。”与判决主文第二项“驳回原告漯河市祥泰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存在矛盾,是告知其另诉解决还是不予支持;3.判决主文第三项“驳回第三人召陵区老窝镇喜迎门购物广场的诉讼请求。”依据是什么,第三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了吗,判非所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