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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灵行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
委托代理人易伟奇、赵亚飞,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林少悻,男,43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对林少悻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缴纳罚款5391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宏 志
审判员 刘 焕 民
审判员 王岳民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