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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灵行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
委托代理人易伟奇、赵亚飞,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国亮,男,42岁。
被执行人翟治中,男,49岁。
被执行人董引锋,男,42岁。
被执行人李宏启,男,52岁。
被执行人王金民,男,42岁。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对王国亮等五人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缴纳罚款92200元,余款暂无能力缴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08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