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原告司某某的手机接收到被告某通信分公司发送的400余条商业广告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是一起通信公司滥发手机短信侵权案,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为2014年度3•15典型案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但电信运营商及一些不良商户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手机短信经常给广大手机用户发送一些商业广告信息或违法信息,给人们的正常通讯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大多手机用户选择了沉默或退让,使电信运营商和不良商户更加肆无忌惮地滥发手机信息,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该案例的发布对于广大手机用户增强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于规范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服务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