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山法建字(2014)10号
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在审理你公司与侯稳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公司缺乏对侯稳稳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1年8月31日住院治疗后的具体情况的跟踪和监控,没有其2011年8月31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的身体情况变化的证明资料,造成你公司在诉讼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我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为此,我院建议:完善对职工内部管理,从关心职工的角度了解职工信息,及时固定相应证据,备日后使用,落实承办人责任。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2014)山民劳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