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了省高院田副院长写的《别让卡通“卡”住了法官的形象》一文,感触颇多,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从文章来看,田副院长对法官形象卡通化所持的态度至少并非是反对的,更提出了法官不仅要“执法如山”还要“执法如水”。而“山”和“水”的相对,不由让我联想到我国司法人物形像的代表包公和西方司法人物形像的代表正义女神特密斯之间的天壤之别。
包公,男性,黑脸,双目如炬,额中有一明月,寓示着公正执法,刚正不阿。而特密斯呢,女性,白袍,手持天平和利剑,脚踩毒蛇,白色的遮眼罩蒙住了双眼,寓示着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两者相比,虽然代表的都是公平和正义,但在与群众的亲和力上,我想毕竟温柔善良的女性总是要比须发怒张的男性要更胜一筹吧,这么说,并无丝毫亵渎包大人的意思,因为所受法律文化的熏陶不同,对形象的选择上差异是在所难免的。只是通过细观两者的差别,更认同了田副院长“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法律不仅仅是惩和罚,而且还是帮和引,法官的形象不仅机械的照本宣科,而是要通过办案影响和教育人,把司法的公正、温暖传递给人民群众,把法律带进当事人心里,让其信服法律,而不是屈服法律。”的话语。
法治化的社会,要求有法必依,但如何衡量“必”的标准,首先是要以知法、信法为前提的。法官也不仅仅是坐堂问案,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庭审,通过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实现以点概面,把法律引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使大家知道那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那些行为是法律所倡导的。此时,作为法律,其引导性、教育性的特点才能得以显现,其实施的过程才能称之为可行。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法官是一个和善的、清廉的形象,那么他对案件的审理和对法律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要比一个面孔生硬,只知道照本宣科的法官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毕竟,谆谆善诱的前提还是谆谆而非善诱。
所以,虽然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但如果法官在处理矛盾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形象,有一颗爱民如子之心,更人性化,更真情化一点,那么其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这样的例子并非鲜而有之,从我国的司法进程来看,马锡武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开创了有“东方经验”美誉之称的调审结合的审判方式的。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作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陇东分庭庭长,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其所实施的这种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在当地受到了群众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不仅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且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都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还直接被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从马锡武审判方式来看,其所以得到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究其原因,是因为马庭长能够放下高高在上,坐堂问案的架子,到群众中去,无论田间地头、山沟野壑,真正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让老百姓在马庭长面前能够讲话,讲真话,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秉公执法,以大家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将法律渗入到老百姓的生活中,不但解决了纠纷,稳定了社会,也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老百姓知法、守法。
同样报效桑梓,以基层为家的龙敬品,龙法官所践行的
何尝不也是这样一个司法为民的信念呢?在南涧县公郎乡“有事找小龙”已经成了当地老百姓的一种习惯,基于对龙法官的信任,乡亲对他的称呼从“龙法官”、“龙庭长”变成了 “小龙”、“老龙”的称呼,称呼上的变化拉近了龙法官和老百姓之间的距离,不难看出,龙法官在当地老百姓的心中已经不再是外人,而是朋友和亲人。试想,一个人在遇到矛盾需要解决时,一个与其之前素未谋面、见面又遥不可及的法官的劝导对其产生的影响与平时就被视为亲人和朋友的法官的劝导更容易信服呢?我想此情此景,虽然都是劝导,虽然都是依法办案,但大概起作用的,后者要居多吧!
当然,我在此并非强调法官的亲和力就是解决纠纷的唯一。作为法官,是严格执行法律的人,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是审理任何案件,解决纠纷的首先依据。只是我认为,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与贴近群众,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是并不相悖的。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能够给当事人带来公平和正义,而一个既能秉公执法又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法官,除了能够给当事人带来正义外,还能将法律真正带进当事人心里,对于做到案结事了的要求来说,这何尝不是事倍功半呢?
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法律是刚性的,司法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无情的,但是司法的过程却可以是温暖的;法官是理性的,也应该是冷静的,但法官绝不应该是冷酷的。在进行调解时,多一份细心和爱心,当事人之间就可能多一份宽容和理解;在进行宣判时,多一份责任和耐性,当事人就可能减少一丝对法律的误解,多一分经验和教训。作为一名当代的法官,心中铭记的应是“法外仍是责,庭外应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