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委托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规范委托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市以外的案件,除少
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委托的范围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押、拍卖、解封。
第二条 委托执行案件一般应在同级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之间进行。委托外地执行案件由委托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通过执行指挥系统报送省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办理转委托执行手续。
第三条 对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在收案后10日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将卷宗移转执行指挥中心办理。
第四条 委托执行手续包括:
1、委托执行函;
2、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4、有关案件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5、委托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及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五条 本院接受委托后,应在接收后3日内按照委托事项予以办理。
第六条 本院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第七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应在执行后3日内通过指挥中心系统及时反馈给委托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