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定于2016年05月24日、25日9时00分-18时00分,在信阳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信阳监狱提请对荆纪周、余颖、张葳、李国学、陈辉、李壮嘉、杨二威、唐善如、何军泽、刘海潮、孙章奇、岳付山、徐文义、马伟、杨长龙、娄纪华、胡小华、张晓磊、魏想想、薛小顺、刘欢、邓建波、于勇红、李玉龙、陈友树、张军伟、梁景虎、王明鑫、刘景彬、杨发雷、凌波、谈武警、吕维杨、杨新涛、杨福生、李世彬、张洁瑶、彭道清、张明久、赵海龙、穆雷、冯连彬、彭章豹、刘伟、罗民洋、郭建甫、高亮、华荣建、金雪坤、李明元、李祥友、李建、彭俊杰、徐荣周、袁帅、张得立、张明照、张涛、赵华、徐丹丹等减刑60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审 判 长:时华军 芦 倩
审 判 员:张 勇 韩 洋
人民陪审员:高 勇
书 记 员:朱 婧 周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