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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案 ——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11 09:10:23


        马汉超诉冯志磊合同纠纷案

        ——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

        建安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孙丹、陈哲

        关键词  民事 合同 违背公序良俗的效力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与之形成的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且原告对被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有一定认知的,但其依然与被告商定转让,系利益驱使下的投机行为,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部分损失,被告应当酌情返还转让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建安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2020)豫1003民初5387号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20200元摊位费,并承担逾期返还款项的利息(利息2020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认定收条上的“下欠11000元”内容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3年开始在许昌市开小饭店,2019年下半年找个夜市摊位干夜市。2019年10月初经人介绍,原告了解到被告在许昌市紫云路北口(与八一路交叉口)的夜市(俗称的许昌学院对面夜市)上占一个摊位(路边摊)经营饭店准备转让,当时夜市已经停业(被告介绍上级检查城管让暂时停业几天),被告称检查过后会继续营业。经过双方讨价还价,被告将其占用的所谓夜市摊位以31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给付被告200元作为定金,后给付被告现金10000元、微信转账10000元。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注上还下欠他10000元,并向原告承诺如城管不让干,被告将钱退还。之后,这个夜市一直不让开业再经营,直至最后被取缔。原告向被告交了摊位转让费,而不能使用经营。后来了解到被告转让摊位时,城管就在摊位贩子的朋友圈里发布消息要取缔这个市场,被告明知被取缔,还收取转让费,欺骗原告,原告无数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迟迟不予退款,被告收取原告转让费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况且承诺原告干不成由他负责退款,故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关于摊位转让费用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交易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被告已收取的摊位费无需返还,因为被告已将摊位转让给原告,相关的法律风险已经发生转移,对于原告尚欠付的11000元款项,应依约继续支付。早在2019年6、7月,原告就曾和被告联系商谈摊位转让的事情,双方因价格问题没有谈拢,到9月底10月初的时候,双方又通过熟人介绍进行商谈,最终商定了转让价格,正如原告诉状所述,其一直从事餐饮业,开过小饭店,对于夜市摊位也是进行了寻找、考察了许久,对于夜市路边摊位的管理情况也是熟知的,特别是中间人也是其朋友,也是那个夜市的从业者,双方对于交易的标的、金额、风险都很清楚,被告也从未隐瞒欺诈,从被告出具的收条中也看出双方的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反悔,由此可知,被告摊位转让后相关的法律风险已经发生转移,被告承诺的负责协调城管期限是转让后一周内,但从未承诺给其退款,至于原告接手后经营风险以及摊位被取缔等风险应由原告自己承担。3、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任何法律依据,被告并无退款的义务,而且根据双方的约定也无需退还,对于原告尚欠付的尾款11000元,其应继续支付。双方关于该笔交易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存在合同或者条款无效的情形,至于交易后的风险系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3、本案系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提起诉讼,相关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欠款11000元,并支付以1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左右,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商谈摊位转让事宜,双方口头约定,转让价格为31000元,因反诉被告未能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在2019年10月11日反诉被告的要求下,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马汉超410426198605277511紫云路摊位费贰万元整(下欠壹万壹仟元整)价钱互不反悔”,由反诉原告签名确认。摊位转让后,一直由反诉被告负责维护经营,对于其欠付的尾款,反诉原告也一直催要,后因摊位被取缔,反诉被告就拖着一直不给,现反诉被告恶意提起诉讼,为了保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反诉原告提起诉讼。

        反诉被告辩称:所谓的欠条是基于被告隐瞒事实转让摊位所产生的,转让摊位的基础事实不复存在,因此其所谓的欠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属于无效,其反诉请求不应当支持。

        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原、被告达成口头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占的许昌市紫云路北段马路市场(俗称“许昌学院小吃街”)摊位以31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摊位费20000元(在此之前另已收取定金2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款项并声明“如遇到城管阻扰干不成,冯志磊负责,期限开业时间一星期”。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被告转让费11000元,承诺于生意开业第二天归还。另查明,“许昌学院小吃街”占摊经营的商户组建有微信聊天群,在原、被告转让摊位前该群中就已经流传“许昌学院小吃街”将被取缔。2020年3月17日,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和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紫云路北段马路市场依法予以取缔。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述称其支付转让费后,涉案夜市一直未被允许开业经营,直至被取缔,故要求被告退还所收取摊位费。

        裁判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0)豫1003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志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汉超摊位费161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2020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汉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冯志磊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马汉超负担30.5元、被告冯志磊负担1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反诉原告冯志磊负担。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所谓的许昌市紫云路北段马路市场(俗称“许昌学院小吃街”)系违章占道经营,经营者通过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广大市民的权益为自己谋利益,不仅破坏了市容环境秩序,阻塞了交通出行秩序,还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被告本身系违章占道经营者,其通过转让所谓的“摊位”(实质为紫云路北段路西道路及绿地)牟利,应认定为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其与原告达成的摊位口头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下欠转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应返还转让费的数额,本院认为,“许昌学院小吃街”将被取缔的说法盛传已久,从被告向原告书写收条中“声明:如遇到城管阻扰干不成,冯志磊负责,期限开业时间一星期”内容来看,原告对“许昌学院小吃街”系违章占道经营是有一定认知的,但其依然与被告商定转让,系利益驱使下的投机行为,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摊位费损失,即20200元×20%=404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摊位费1616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应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3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冯志磊的转让摊位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本案中,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个基本事实,即许昌市紫云路北段马路市场,诉称许昌学院小吃街,并非经有关部门备案依法审批成立的,系各商家自发违规占道经营而形成,经营者通过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广大市民的权益为自己谋利益,不仅破坏了市容环境秩序,阻塞了交通出行秩序,还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被告系许昌学院小吃街的违规占道经营者之一,其通过转让摊位谋取利益,应认定为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被告与原告达成的摊位口头转让协议当然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被告冯志磊应当返还转让费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许昌学院小吃街”将被取缔的说法盛传已久,从被告向原告书写收条中“声明:如遇到城管阻扰干不成,冯志磊负责,期限开业时间一星期”内容来看,原告对“许昌学院小吃街”系违章占道经营是有一定认知的,但其依然与被告商定转让摊位事宜,系利益驱使下的投机行为,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摊位费损失,即被告冯志磊需返还原告马汉超已支付转让费的80%即可。

        编写人:建安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孙丹、陈哲

        电话:17839130168

        附:案例相关裁判文书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003民初5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汉超,男,回族,1986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回族镇北大街,身份证号4104261986052775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冯志磊,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前冯村,身份证号4110231980050130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纪磊,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汉超与被告冯志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20200元摊位费,并承担逾期返还款项的利息(利息2020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认定收条上的“下欠11000元”内容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3年开始在许昌市开小饭店,2019年下半年找个夜市摊位干夜市。2019年10月初经人介绍,原告了解到被告在许昌市紫云路北口(与八一路交叉口)的夜市(俗称的许昌学院对面夜市)上占一个摊位(路边摊)经营饭店准备转让,当时夜市已经停业(被告介绍上级检查城管让暂时停业几天),被告称检查过后会继续营业。经过双方讨价还价,被告将其占用的所谓夜市摊位以31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给付被告200元作为定金,后给付被告现金10000元、微信转账10000元。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注上还下欠他10000元,并向原告承诺如城管不让干,被告将钱退还。之后,这个夜市一直不让开业再经营,直至最后被取缔。原告向被告交了摊位转让费,而不能使用经营。后来了解到被告转让摊位时,城管就在摊位贩子的朋友圈里发布消息要取缔这个市场,被告明知被取缔,还收取转让费,欺骗原告,原告无数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迟迟不予退款,被告收取原告转让费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况且承诺原告干不成由他负责退款,故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关于摊位转让费用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交易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被告已收取的摊位费无需返还,因为被告已将摊位转让给原告,相关的法律风险已经发生转移,对于原告尚欠付的11000元款项,应依约继续支付。早在2019年6、7月,原告就曾和被告联系商谈摊位转让的事情,双方因价格问题没有谈拢,到9月底10月初的时候,双方又通过熟人介绍进行商谈,最终商定了转让价格,正如原告诉状所述,其一直从事餐饮业,开过小饭店,对于夜市摊位也是进行了寻找、考察了许久,对于夜市路边摊位的管理情况也是熟知的,特别是中间人也是其朋友,也是那个夜市的从业者,双方对于交易的标的、金额、风险都很清楚,被告也从未隐瞒欺诈,从被告出具的收条中也看出双方的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反悔,由此可知,被告摊位转让后相关的法律风险已经发生转移,被告承诺的负责协调城管期限是转让后一周内,但从未承诺给其退款,至于原告接手后经营风险以及摊位被取缔等风险应由原告自己承担。3、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任何法律依据,被告并无退款的义务,而且根据双方的约定也无需退还,对于原告尚欠付的尾款11000元,其应继续支付。双方关于该笔交易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存在合同或者条款无效的情形,至于交易后的风险系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3、本案系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提起诉讼,相关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欠款11000元,并支付以1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左右,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商谈摊位转让事宜,双方口头约定,转让价格为31000元,因反诉被告未能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在2019年10月11日反诉被告的要求下,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马汉超410426198605277511紫云路摊位费贰万元整(下欠壹万壹仟元整)价钱互不反悔”,由反诉原告签名确认。摊位转让后,一直由反诉被告负责维护经营,对于其欠付的尾款,反诉原告也一直催要,后因摊位被取缔,反诉被告就拖着一直不给,现反诉被告恶意提起诉讼,为了保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反诉原告提起诉讼。

        反诉被告辩称:所谓的欠条是基于被告隐瞒事实转让摊位所产生的,转让摊位的基础事实不复存在,因此其所谓的欠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属于无效,其反诉请求不应当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认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11日,原、被告达成口头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占的许昌市紫云路北段马路市场(俗称“许昌学院小吃街”)摊位以31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摊位费20000元(在此之前另已收取定金2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款项并声明“如遇到城管阻扰干不成,冯志磊负责,期限开业时间一星期”。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被告转让费11000元,承诺于生意开业第二天归还。另查明,“许昌学院小吃街”占摊经营的商户组建有微信聊天群,在原、被告转让摊位前该群中就已经流传“许昌学院小吃街”将被取缔。2020年3月17日,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和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紫云路北段马路市场依法予以取缔。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述称其支付转让费后,涉案夜市一直未被允许开业经营,直至被取缔,故要求被告退还所收取摊位费。

        本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所谓的许昌市紫云路北段马路市场(俗称“许昌学院小吃街”)系违章占道经营,经营者通过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广大市民的权益为自己谋利益,不仅破坏了市容环境秩序,阻塞了交通出行秩序,还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被告本身系违章占道经营者,其通过转让所谓的“摊位”(实质为紫云路北段路西道路及绿地)牟利,应认定为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其与原告达成的摊位口头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下欠转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应返还转让费的数额,本院认为,“许昌学院小吃街”将被取缔的说法盛传已久,从被告向原告书写收条中“声明:如遇到城管阻扰干不成,冯志磊负责,期限开业时间一星期”内容来看,原告对“许昌学院小吃街”系违章占道经营是有一定认知的,但其依然与被告商定转让,系利益驱使下的投机行为,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摊位费损失,即20200元×20%=404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摊位费1616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应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3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志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汉超摊位费161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汉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冯志磊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马汉超负担30.5元、被告冯志磊负担1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反诉原告冯志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审    员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哲

        书          武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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