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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向阳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0-09 09:06:30


        赵向阳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  免责事由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原告赵向阳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豫KS8849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331136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14日0时起至2019年7月13日24时止。

        2019年2月4日18时00分许,赵向阳驾驶豫KS8849号车沿徐西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徐西311国道五女店镇刘仅桥处时,与同向行驶由刘伟杰驾驶的京N46C53D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13日,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11023420190020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向阳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伟杰无责任。原告以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9920元、评估费7250元,共计21717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建安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成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本案中,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原告赵向阳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未查看车辆受损情况,而是迅速打开车门离开驾驶位并进入车辆副驾驶位,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查勘时,原告及其亲属向被告谎称车辆驾驶人系原告妻子,且交警部门所做交通事故现场图亦显示原告及其亲属在交警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时未将车辆驾驶人情况如实告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亦未能对其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原告虚假陈述、更换驾驶员的行为,致使实际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是否违法驾驶等情况无法查清,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另,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原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本院结合全案案情、双方证据,认定本案保险事故不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经过、性质和原因,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有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告主张免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核心价值  诚信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签订及承诺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以最高的诚信为原则全面且完整地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相互不存在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相关的一些重要情况,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如实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如实的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或告知口头及书面的陈述。本案中,原告在此次事故发生后存在更换驾驶人的行为,且未能就事故本身向被告保险公司做如实陈述,致使实际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是否违法驾驶等情况无法查清,符合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故原告的诉求应当予以驳回。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准则的具体阐释,有利于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激励其作出有利于社会诚信的行为选择,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教育作用,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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