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之疑难问题探析
许昌市建安区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周雪平 黄纪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方面的规定较少,一直以来遵循的是有限继承原则,在此种继承原则下,继承人不会因继承本身而遭受财产损失,但债权人的债权易置于难获清偿或清偿不完全的不利地位,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多发。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及类案推送系统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案由进行查询,对所查询到的裁判文书进行研读分类,并结合审判实践进行梳理,拟从此类案件在诉讼中遇到的普遍难题入手,立足审判实践,分析问题成因,抛砖引玉,以期探寻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路经。
一、管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的现实难题
(一)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与变更的客观事实审查难
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主体相对性的特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因债务人的死亡,债权暂时失去相对性,相对主体之间对于债权关系形成、变更等法律事实的抗辩权利不再均等,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和总结,民间借贷行为成为被继承人债务的主要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理过程中,无疑需要判断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形成及其性质。以遗产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关系的审查为例,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争取债务得以清偿,通常会将被继承人的配偶列为被告,并主张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此主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认可的可能性较大,但生活中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较于债权人,无论是权益保护途径,还是诉讼权利行使均处于优势地位。在遗产债务清偿诉讼中,被继承人的配偶通常以对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完全不知情、被继承人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进行抗辩。此时,对于涉案债务的性质是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认定。且因关于债务性质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债权人承担,实践中债权人要想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够提供的证据大部分仅是依据债务人夫妻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用以证明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以对涉案债务完全不知情、双方已分居、双方仅是婚姻关系未解除、并未共同生产生活等理由提出抗辩,而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债权债务的性质,此时,这更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及准确界定遗产的性质及范围。
(二)遗产范围不易界定,裁判文书模糊化、执行难
若要界定遗产债务的范围,首先应当明悉遗产的范围。现实中,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直接继承模式,加之我国沿用多年的传统继承习惯,继承开始后遗产即由继承人接收,继承人对遗产具有绝对控制的优势地位,处置遗产会非常便利,甚至能够控制遗产的多少,被继承人的遗产和继承人自身的固有财产极易混淆,这无疑在客观上加大了遗产债务范围的审查难度。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于遗产管理缺乏相应制度规范,继承人会通过将被继承人遗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的方式,以达到减少遗产数量、逃避遗产债务清偿的目的,加之其主观上的刻意隐瞒、不配合,致使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和遗产债权人无法对遗产进行有效的审查。实践中,要想确实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准确界定遗产的范围是基本条件,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过程中,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遗产债权的主张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继承人死亡后,有的继承人故意隐瞒遗产数量,这就造成债权人无法知晓遗产的真实状况及不易取证的不利局面。而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依职权进行查明则不符合审判被动性规则,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量、遗产形式等遗产范围无法进行准确界定成为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难题,进而直接导致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裁判文书关于遗产继承范围界定的笼统化。虽然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最终判决继承人应当偿还债权人债务,但是因在审判过程中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并未对遗产的范围进行实质性审核和明确界定,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或出现严重拖延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这一模糊化描述,执行法官亦无法判断具体的执行范围,对于继承人名下财产何为个人财产,何为其所继承的遗产无法作出判断,难以明确执行内容,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长期得不到有效清偿,这无疑会削弱法律对债务履行的强制力和公信力。
(三)案件实体认定与法律适用状况复杂,司法裁决分歧化
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裁决结果存在差异化。放弃继承本身存在多种情况,若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此时法官首先要决定是否允许放弃,无论是否允许放弃继承,均需要有一个既定的、统一的、可供参照的裁判依据和标准,但实践中因缺乏统一标准而存在多个不同的裁判观点,总的来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裁判的结果存在差异,有的裁判文书依据原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再负偿还责任,判决驳回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有裁判观点认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自由,若继承人出具书面放弃继承的声明,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变为无主财产,债权人不应再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作为被告已不适格,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二是法官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确认,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这种情况多是因现有证据难以核实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量及范围,以及遗产是否已经发生继承,如果对继承人的放弃继承予以确认,更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另有裁判观点认为,因继承人放弃继承,故不再对遗产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但继承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理,并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综合分析以上两类情况,第一种裁判结果是判决驳回债权人诉求或裁定驳回起诉,明确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无需承担任何实体及程序法意义上的责任;第二种裁判结果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主张得到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认可,但是基于其对遗产的掌握或管理的便利地位,依然负有相应清偿责任。
再如,在存在多个债务的情形下,清偿方式亦存在差异化。在被继承人存在多个债务且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因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出现多个裁判观点,一是先受到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抗在其后主张债权的债权人的请求权,通常判决驳回后主张债权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二是不明确区分界定遗产的具体内容和清偿比例,判决多个债权人均获得在遗产范围内获得清偿的资格;三是在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在已查明的债权人的基础上,按照比例进行清偿,此种裁判结果导致之后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其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二、浅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现实困境之成因
(一)现行立法规范不完善,缺乏完整的制度体系
审判实务同司法适用结合起来,不难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产债务清偿问题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实体法规定的粗简与程序法的短缺是现行法层面一直存在的难题,也是造成审判实务存在难题的主要原因。
在实体法方面的成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付清偿责任。”此款规定与原《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本相同,体现的均是无条件限定继承原则,更倾向于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不需要拿出个人财产来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不存在因为继承本身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可见,法律规定上依然缺乏对于遗产债权人的必要保护,因而债权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权保障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缺失遗产管理制度,被继承人死亡后,并没有选任遗产管理人的要求,更没有对继承发生后实际意义上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遗产债务保护在立法层面的重大进步。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及权利等内容,这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进行分割、更好维护继承人及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但该制度在现行社会背景下,仍旧缺乏实际可操作的详细准则,遗产管理制度的切实执行仍存在较大阻力,该阻力一方面来源于传统观念下继承方式混乱所造成的遗产混同、减损灭失等客观难题,尤其是在继承状况复杂、继承人资信较差的情况下,遗产管理制度对占据遗产控制优势地位的继承人来说,形同虚设;另一方面阻力来源于在缺乏相应配套的辅助制度来完成遗产管理制度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及时确定、遗产清理及清单制作、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理等具体事宜仅作出简单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引导。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但对于继承开始后,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担任资格、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规定。继承人是否会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如何确认自己应当担任遗产管理人均缺乏实际操作中可参照的标准;另外,即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遗产管理人,其是否实际履行法定职责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基本依赖于遗产管理人本人的自觉性,即使其并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在实践中也不易因被追责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程序法方面的成因,主要体现在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缺乏有效的程序规制,诉讼程序如何继续进行的规定存在空白。针对遗产债务清偿有关联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直接放弃继承的,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该两条规定均是集中在执行环节。关于诉讼过程中的规定,相关联的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终结诉讼的情形,该规定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且并无兜底条款,该条第二项将“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列为终结诉讼的事由,根据该条款进行反推可知,若被告死亡后留有遗产,则诉讼程序不应终结。另有第一百五十条,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期间应当中止诉讼,此条款规定的是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并非表明是否继承遗产,因此仅对原告的继承人有区别意义,对被告的继承人而言,表明继承遗产即被变更为被告参与诉讼,表明放弃继承遗产,此种情形下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均不恰当,至于此情形下该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存在空白。
(二)遗产债务现实情况多样复杂,司法措施相对缺乏
遗产债务现实情况的复杂化,其一主要体现在上文所述的遗产范围不明确,当前大部分此类纠纷发生在普通群众之间,大部分并不存在推选遗产管理人、制作遗产清单等法律思维和意识,由此导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个人财产与遗产混同,甚至可能存在恶意转移等情形,而在审判实践中遗产范围的确定,无论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是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查明遗产范围的途径,都没有相对具体、符合实践需要的具体规定。其二主要体现在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不明晰,仅根据“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及债务在此规定中处于并列地位,而债务的范围又并不是单一的,继承开始前后,不同阶段存在不同性质的债务,关于遗产能够清偿哪些债务,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应当如何确定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则,尤其是民法典颁布以后,继承编及继承编的相关解释对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没有完整明确的分类规定,立法缺失导致实践混乱。其三主要体现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债务清偿责任分配规则不明确,当继承人为多人时,责任分担不明现象突出,如何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或者是连带责任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尚存在儿子与女儿所继承遗产的份额并不均等,或者其他每个继承人的继承遗产份额不均等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规定遵循的仍是上文所述的无条件限定继承原则,无论多名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债务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均不会用其固有财产清偿遗产债务。实践中,债权人一般将所有继承人均列为被告,审判过程中不仅难以查明被继承人的具体遗产范围,更难明确共同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继承范围,若部分继承人意图通过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而又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关于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的份额在实践中很难准确界定,势必造成共同继承人之间清偿责任分配不公、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增加,因此,为加强对合法债权的保护,对于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债务承担责任的性质和方式应当予以明确规定。面对遗产债务清偿的复杂现状,司法措施匮乏是多个方面的问题累积所致。
(三)忽略审执衔接及审判思维的差异化
忽略审判与执行的衔接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裁判文书模糊化,而裁判文书的模糊化也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诸多的遗产债务清偿纠纷中,一方面由于遗产清册制度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尚不成熟,债权人不但不能够及时得知继承开始的第一时间,更不易于掌握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在债权人提起诉讼时,继承极大可能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被继承人遗产与继承人个人财产极大可能已经产生混同,尤其是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内容和份额存在差异,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不能准确提供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这对于债权人而言举证更为艰难,而法官因难以明确界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且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导致在大部分裁判文书中往往笼统表述为“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而执行法官在执行此类判决的过程中,因判决未明确遗产范围而导致无法执行。综上所述,由于现行法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规定的较为笼统,甚至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具体可参考的裁判依据,加之法官对法理认识的不同和思维的差异化,致使同一情形下出现多个裁判观点,司法裁决分歧化较为突出。
三、探索:遗产债务清偿司法难题解决之路径与出路
(一)构建有条件限定继承原则
关于遗产债务清偿方面的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继承人继承利益与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力求在二者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上的立法应当适用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的核心在于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以保护其继承利益,防止继承人承担超过自己继承遗产份额的的债务,当只关注一方利益的保护时,另一方的利益就容易被忽略,这也是造成立法空白和遗产债务清偿纠纷多种现实难题的根本原因。从平衡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应从严格意义上对继承原则施加条件进行合理规制,即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若继承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参照其他遗产债务清偿方面立法较为完善的制度架构,有条件限定继承的程序设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内容着手:一是遗产继承人若请求适用限定继承,则应当设定前提条件,如要求继承人通过遗产管理人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开具遗产清册并限定提交遗产清册的期间,如果继承人在限定期间没有提交遗产清册,对遗产债务应当按照比例由继承人偿还,不再以所继承遗产为限。该条件设定能够便于查明遗产范围及内容,但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对遗产清册制度的实行予以完善规定。另外,在继承编还可以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限定继承利益的情形,结合实践中可能普遍存在的如继承人故意隐匿遗产、遗产清册进行虚伪记载、转移遗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以逃避遗产债务等行为,存在以上行为的继承人不应再享有限定继承利益。二是在继承人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提交遗产清册后,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命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后根据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报明的债权,在不损害优先权人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债权比例,由继承人以遗产为限进行偿还。
(二)建立遗产清册制度
首先遗产清册是明确遗产债务与遗产分割的关键因素,是实行有条件限定继承的核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间接继承模式不同,我国实行的是直接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即由继承人接收,被继承人的遗产与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极易发生混淆,遗产继承和遗产债务清偿这两个问题也交织在一起,为了避免继承人隐匿遗产、逃避遗产债务,必须建立遗产清册制度来解决该问题。又因我国传统的继承观念不易更改且缺乏其他关于实行间接继承的制度和机构设置,我国的继承模式不可能直接转变为间接继承模式,即将遗产债务清偿和遗产分割分成两个独立的阶段,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由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遗产管理和清算,最后将清偿完遗产债务的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因此,建立遗产清册制度可以有效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通过遗产清册来记载遗产的数量、种类、债权等多方面内容,保障遗产债权人对遗产的知情权,也为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在审判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明确界定遗产范围提供便利。其次,遗产清册制度的建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遗产清册管理的机关,我国没有专门的遗产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的职权也并不专门涉及遗产处理方面,要确保遗产清册制度能够有效实行,应当根据现状确定一个适当的遗产清册管理机关。目前我国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包括遗产公证,让公证机关管理遗产清册业务更易于适应我国的司法体制,但公证机关并不能当然的成为遗产清册的制作人,而应由遗产管理人作为制作主体,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的遗产清册呈报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二是要对遗产清册的制作进行规范,制作的时间不应过长,其制作、公正、提交应限定在三个月以内为宜,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依照程序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提出申请。其内容记录应当包含遗产的种类、数量、所在位置、保管方式、债权人信息及应当偿还的债务,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均应包含在内,且该遗产清册应当让债权人和全部继承人知悉。三是要设计配套措施以确保遗产清册制作过程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首先是制作人即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要符合程序,另,遗产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清册制作要求真实记录遗产状况,若在制作过程中存在虚假制作、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情况,要在法律上赋予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并明确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认定遗产清册的效力,以及对制作人的责任人追究。
(三)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清册制度是有条件限定继承原则的核心,而遗产管理人作为遗产清册制度的重要执行者,遗产的保管、清册编制都需要遗产管理人切实担负起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编遗产的处理方面初步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一,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仅从该遗产管理人产生的规定来看,若有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则无过多争议,但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根据实践经验,普通民众在这方面可能并未普遍树立推选遗产管理人的观念,那就应当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存在的问题是若部分继承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应当如何认定,这涉及到后续遗产管理人责任承担和权利行使,决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能否切实履行其责任,使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处理。因此,应当在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面,充分考虑未成年继承人、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时权利行使和责任分担等因素,对遗产管理人产生的程序、担任资格予以更详尽的规定。另外,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应当补充规定,在既无遗嘱,继承人也无法推选出合适的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经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二,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我国民法典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因尚未建立遗产清册制度,在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中第一条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根据上文所述关于遗产清册制度的构思,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有了要求遗产管理人编制遗产清册的雏形,但是不尽完善,仅仅要求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制作清单,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不能确保清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因此,管理人的职责应当与遗产清册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例如可规定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及时清算遗产、查明债务、编制遗产清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编制的遗产清册进行公证。另因公示催告制度的不完善,在现有遗产管理人职责中仅规定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具体并未涉及公示催告程序方面内容。在遗产管理人制作遗产清册的过程中,债权债务是重要的一部分,债权的查明相对简单,但是遗产债务则通常需要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这也关系到后期如何确定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和遗产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故在管理人职责中应当积极督促其执行公示催告程序,而不是笼统的规定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例如可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催告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清偿遗产遗产债务。除此之外,为避免遗产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也应当对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予以明确,在条文中或许应当对遗产管理人违规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如常见的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未尽遗产管理责任使遗产价值减少、损毁灭失的或违规制作遗产清册、未告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损害遗产债权人利益、对遗产债务进行差异化清偿造成债权人损失等。
(四)界定遗产债务及遗产范围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并未明确规定哪些债务需要遗产清偿,仅是笼统的表述为,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应当缴纳的税款属于公法上的债务,而其他债务的种类和范围就比较广泛,对于遗产债务现在主要存在的争议一是除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是否应当包含继承开始时、开始后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遗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依照约定可以获得的报酬等此类因发生继承而产生的费用。现行法律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及在解释中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抵触时如何处理的规定,意味着我国继承编已经明确将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中的赠与财产列入了遗产债务的范畴,但是关于继承产生的费用并未明确列入遗产债务的范围,因现在已经构建起遗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应当将因继承、管理遗产等产生的共益费用明确列入遗产债务范围。二是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判定标准存在争议,在时间上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且必须是合法债务,在债务主体上需是被继承人个人行为欠下的债务,家庭共同债务中不属于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债务,但若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与继承人有直接关系,如承担子女求学、购房所负债务,此类因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之债是否应排除在遗产债务之外而由继承人承担?此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到我国父母子女关系的现状,将被继承人因给继承人购置财产或其他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根据被继承人遗产的状况,确定是否排除在遗产债务之外,若被继承人并无遗产,相应债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负担,更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另外,关于遗产的范围界定也是遗产债务清偿纠纷中最常见的难题,除了因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遗产范围难以界定的基本问题,尚存在法律规定不清晰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规定改变了以往概括加列举式界定遗产范围的弊端,逻辑更加严谨,但是随着财产类型的多样化,遗产的范围需要在解释中加以完善,应当将一直有争议的网络虚拟财产及股东权等列入遗产的范围。
(五)明确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债权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我国遗产债务清偿方面明确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并存时,由法定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在此,对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划分是模糊的,而后在继承编的解释中又规定了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这意味着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对于遗产债务较之遗嘱继承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继承编对于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规定尚且处于不完善和较为模糊的状态。笔者认为,应当在将遗产债务范围理清的基础上,把遗产债务范围内不同性质的债务均考虑在内,按照债务性质明确其清偿顺序。第一顺序应当是从遗产中扣除共益费用,即从被继承人死亡到继承结束,因遗产清算、保管等所产生的费用,此费用是为了保证继承的顺利进行,当然此费用予以扣除的前提亦应当是遗产得到有序的清算和妥善的管理。第二顺序应当是为生活所需的特留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三顺序应当是税款和其他债务,在此顺序内应当考虑到其他债务可能存在的特殊性,首先,比如劳务之债,因被继承人生前雇佣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在该顺位下优先予以偿还,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债之请求权应当优先的到支持。其次如遗赠抚养协议之债,同为受遗赠人,其实质是属于双务的有偿合同,被继承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生前得到较好的照顾,在扶养人尽到相应的扶养照顾义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去世后,合同发生效力,扶养人获得遗赠,该协议不仅仅包含契约精神,更蕴含着道德和感情成分,故应当加强对扶养人的权利保护,相对于其他普通债务亦应当优先得到清偿。最后是税款及普通债务,现行法律对于税款和其他债务的清偿顺序并没有做出区分,因税款属于公民的法定义务,与其他债务应当位于同一顺位。第四顺位就是遗赠之债,因普通的受遗赠人获得遗产并不需要支付对价,是无偿之债,极易因为被继承人的单方面行为造成遗产债权人的权利损害,其他有偿之债应当优先于无偿之债得到清偿,民法典也规定了在法定继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以所得遗产清偿。综上,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同时也应当制定遗产债务清偿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债务清偿的顺序,明确债务清偿责任。
撰写人:周雪平 17839126176
黄纪 1589375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