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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原告张新中诉被告黄新路、黄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17 15:57:36


        原告张新中诉被告黄新路、黄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

         买卖合同  债的加入   

        裁判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2021)豫1003民初459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新中,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大路沟028号,身份证号410121197312184319。

        被告:黄新路,男,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集镇大黄村,身份证号411023196808087030。

        被告:黄园园,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章化乡何庄村43号,身份证号411023198709217046。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从事纺织品批发生意,被告黄新路向原告购买布料。被告黄新路于2012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2012年4月28日欠布款9000元正 黄新路”。被告黄新路于2012年10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欠条 今欠张新中3700元叁仟柒佰元整 2012年10月17号 黄新路”。2017年12月22日被告黄园园向原告支付货款200元,同日,被告黄园园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欠条 今欠张新中12500元整,壹万贰仟伍佰元 黄媛媛 2017.12.22号 电话:15937426832 身份证号:411023198709217046。每月1号还微信500元”。上述欠条出具后,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另查,2017年12月22日欠条上载明的“黄媛媛”与被告黄园园系同一人。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新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新中货款12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黄园园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宣判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黄新路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黄新路下欠原告张新中货款125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张玉敏证言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新路支付货款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黄新路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本案纠纷的债务人,但因被告黄园园针对被告黄新路所欠债务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该行为应视为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愿意承担欠条所明确的债务,且债权人即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可以请求被告黄园园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因欠条上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欠条出具之日(即2017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注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新路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黄园园对被告黄新路所欠债务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应当视为债的加入,被告黄园园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原告与被告黄新路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黄新路下欠原告张新中货款,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张玉敏证言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新路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黄新路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本案纠纷的债务人,但因被告黄园园针对被告黄新路所欠债务向原告出具欠条,该行为应视为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愿意承担欠条所明确的债务,且债权人即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可以请求被告黄园园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办案法官:建安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判  员  赵长金

        编写人:建安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赵长金   17839126986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03民初459号

        原告:张新中,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大路沟028号,身份证号410121197312184319。

        被告:黄新路,男,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集镇大黄村,身份证号411023196808087030。

        被告:黄园园,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章化乡何庄村43号,身份证号411023198709217046。

        原告张新中与被告黄新路、黄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新路、黄园园经本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新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新路与被告黄媛媛系父女关系,自2012年起,原告为被告提供棉布,后经双方对账,被告黄新路于2012年4月28日书写欠条,写明欠布款9000元正,被告黄新路于2012年10月17日书写欠条,写明欠布款3700元整,后黄媛媛于2017年12月22日归还200元,书写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欠张新中1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欠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提起诉讼。

        被告黄新路、黄园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张新中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三份,证明被告黄新路于2012年10月17日下欠原告货款3700元,2012年4月28日被告黄新路下欠原告货款9000元,共计12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7年12月22日被告黄园园支付货款200元,剩余12500元被告黄园园向原告重新出具本案欠条,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的事实。2、证人张玉敏证言一份,证明被告下欠原告货款及货款催要的事实。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从事纺织品批发生意,被告黄新路向原告购买布料。被告黄新路于2012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2012年4月28日欠布款9000元正 黄新路”。被告黄新路于2012年10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欠条 今欠张新中3700元叁仟柒佰元整 2012年10月17号 黄新路”。2017年12月22日被告黄园园向原告支付货款200元,同日,被告黄园园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欠条 今欠张新中12500元整,壹万贰仟伍佰元 黄媛媛 2017.12.22号 电话:15937426832 身份证号:411023198709217046。每月1号还微信500元”。上述欠条出具后,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另查,2017年12月22日欠条上载明的“黄媛媛”与被告黄园园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黄新路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黄新路下欠原告张新中货款125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张玉敏证言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新路支付货款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黄新路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本案纠纷的债务人,但因被告黄园园针对被告黄新路所欠债务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该行为应视为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愿意承担欠条所明确的债务,且债权人即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可以请求被告黄园园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因欠条上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欠条出具之日(即2017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黄新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新中货款12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黄园园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黄新路、黄园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赵长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官 助 理  黄  纪

                                         员  苗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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