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舞民初字第1130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朝代,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理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鹏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