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好廉洁司法,加强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干警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做好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诫性教育包括警诫性谈话和待岗性警诫。
二、警诫性谈话适用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一般、影响不大的,或者被群众举报,经审查属性质较严重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干警,一般根据干警职务和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情节,由院长、分管院领导、纪检组长或政治处主任进行,谈话全过程制作笔录,归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
三、待岗性警诫适用于经查确有较严重问题,但尚够不上纪律处分,或经警诫性谈话仍不改正,再次出现需要进行警诫性谈话情况的干警,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由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向干警当面宣布,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在所在党支部或部门会议上开展检讨,检查材料和会议记录均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待岗性警诫的期限为1-3个月。干警待岗期间,在警诫室学习,学习内容由由政治处、监察室确定。政治处、监察室及被警告人所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教育帮助。待岗性警诫期间均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被谈话人对警诫性教育有异议的,可在通知其谈话或待岗时提出,并在3日内提供书面申诉和佐证材料。
六、年内受警诫性教育的干警,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为称职以上。
七、待岗性警诫期内,被警告人不得享受健康疗养、休养,暂缓办理转正、定级、晋升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