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9日下午,原告在本村东南地被告医药产业园区,被产业园配电房的高压电击伤,致原告左侧上肢及右足截肢。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乡镇派出所调查,因配电房在销户后仍然通电漏电,才使原告受伤。二被告对此存在共同的严重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起诉至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经审理查明:1、医药公司产业园位于该产业园东南角,该产业园因故荒芜,院内被部分村民开荒种地,产业园厂房中间是医药公司的变压器房,变压器房东西长3.7米、南北宽3.5米、有南北两个门,无锁,东西两侧无门。打开变压器南侧房门,内有铁网无法进入,铁网内有变压器。2020年3月9日下午,原告及其妻郑某某到产业园内自己种植的小菜地,原告赵某某在触碰该变压器房时,发生触电事故,致原告电击伤。原告受伤后,由村干部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2020年3月,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情况汇报,情况汇报写明:2020年3月21日,经调查赵某某妻子郑某某,群众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支书赵某某,于某某称去现场散步锻炼时发现赵某某在变压器房西侧的地上躺着,随后叫在附近干活的郑某某、赵某某到现场救治,发现赵某某的左手处被电黑,两脚底被电穿。证人均称:赵某某被电伤的过程未看见,受伤的地点在医药厂废弃院中间的南侧门口地上,系被电伤的。调取的监控显示原告于事发当天13点17分进入事发园区, 14点59分被人拉离该园区。
2、2018年6月,根据医药公司的申请,被告供电公司与医药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合同约定双方产权分界点在“精2#线纬二路东段路灯变分支1#杆T接点线夹处”,供电线路为:通过医药产业园北侧高压线杆向某医药供10千伏高压,高压线与智能开关连接,通过地埋电缆输送至医药公司院内变压器。2019年1月17日,医药公司因长期不用电,向被告供电公司申请销户,供电公司批准其销户。2019年1月18日,供电公司派员按照报停拆表进行了处理,拆除了该变电房内的电表和互感器。供电公司在2021年5月26日的庭审中称连接高压进线和变压器之间的铝板已经不存在,变压器房不可能带电,但2021年5月29日21时34分,原告之子赵某向110报警称案涉变压器带电,之前曾电伤过其父亲。乡镇派出所接警后到涉案现场,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并出具出警证明,证明案涉变压器仪表上红灯闪烁。原告称案涉变压器仪表上红灯闪烁,足以证明该变压器带电,二被告均未对红灯闪烁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
裁判结果
2021年11月15日,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康复费用、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等共计704 234.28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销户,需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本案中,原告是否是触碰医药公司的变压器房时被电击伤,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可以认定原告赵某某受伤地点是在医药公司厂房院内变压器房附近,其伤又为电击伤,虽无直接的目击证人证明赵某某触碰变压装置,但根据原告陈述及现场情况、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可以认定原告是在接触到医药公司变压装置时触电受伤。关于涉案变压器房是否又可能带电的问题,在公安机关点调查时,被调查人称在案发前几天曾看到变压器上有指示灯亮。在本案诉讼期间又发生案涉变压器上指示灯亮的问题,二被告均未对变压器仪表上红灯闪烁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对二被告主张的变压器不可能带电不予采信。关于供电公司有无过错的问题,被告医药公司因长期不用电已向供电公司申请销户,供电公司应本着安全用电的原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销户,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而供电公司却按照报停拆表流程进行处理,只拆除了该变电房内的电表和互感器,而未拆除接户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原告触电受伤具有一定过错,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医药公司有无责任的问题,医药公司因长期不用电已向供电公司申请了销户,供电公司已批准并安排人员操作,医药公司不存在过错,故医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有无过失的问题,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靠近配电箱的危险性,其触碰变压器房具有重大过失。依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对于原告受伤,被告供电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被告医药公司无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赵某某、被告供电公司提出上诉,2022年3月23日市中级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供电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原告不当行为导致的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往往触电导致的损害程度较大,案件赔偿涉及金额大。本案承办法官经过实地勘验,结合案件发生的过程,对本次事故中各方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医药公司已经向供电公司申请销户,供电公司也已经同意并采取了销户措施,但是因为供电公司未能够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要求采取销户措施,导致危险发生,赵某某触电受害,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医药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赵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靠近配电箱的危险性,其触碰变压器房具有重大过失,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由供电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通过本案的处理,希望能够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注意,无专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远离供电设备;供电设施使用者要尽到主体责任,不用的供电设施及时处理,供电公司规范操作对不用的供电设备规范操作消除隐患,齐心协力保障用电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