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海民,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南里于村444号。
2019年,我院以李海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李海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三千零四十五元六角五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海民以其患有冠心病、脑梗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现已公示。公示期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8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如有意见请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2-6225710,通讯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