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列入了法规。第2章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部饱含人文关怀的法律,引起的很多人的关注,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特别是“常回家看看”这些“孝心”规定,如何衡量?讨论众多。
用法律形式把“常回家看看”定格,这是立法的美好初衷。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许多子女们为了生存,都奔跑在工作上,顾不上回家看望父母,有时候可能不是不想,而是不能。立法本意是好,但将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来约束,可操作性尚待考量。例如这个“常看望”如何做到?这个“常”该如何界定时间频率?如果“不回家”如何惩戒?用人单位如何保障探亲休假权?等等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考虑。
笔者认为:与其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成对家庭关系的强制介入,不如将其当成一个法律的善意提醒。立法者从关爱老人的角度出发,在法律上体现出人民的期待,但是法律不都是强制的,不能事无巨细的规定,更不可能全部都有量化考评。就像“常回家看看”一样,也只能是一种法律的引导,如果需要考评的也只能是良心的考评,道德的拷问,真正能上升到法律考评的可能就不是“回不回家的问题”?
法律的倡导和指引需要社会的关注和认同,也需要公民的支持和践行,否则也只能一纸空文。“孝心”如果需要法律的强制执行,那这样的社会是否还有“孝心”可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常回家看看”等的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注,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孝亲敬长的传统美德,主要表达的是法的指引作用,而非强制作用。法将社会的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的美好愿景相结合,符合人们的客观需要,体现出法的人文关怀,这样的条款才能够深入人心,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集体回应,触动人们的灵魂,也促使每个家庭成员更好地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