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3月22日,原告河南文尔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瑞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广州瑞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欠款如下,一、在2021年7月30日在河南文尔美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一批被服,总金额¥68000元,2021年8月3日已付30%预付款¥20640元转到个人账户,剩余¥48160元未付!二、在2021年9月26日在河南文尔美商贸有限公司订购污染袋2000个,单价35元/个,合计¥70000元,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河南文尔美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接受无条件配合退回1000个污染袋,并只结算收取1000个污染袋的款项¥35000元,两项合计总欠金额¥83160元经协商达成一下付款方式分3期归还款项给河南文尔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期:2022年5月31日前付¥27720元,第二期:2022年6月30日前付¥27720元,第三期:2022年7月15日前付¥27720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货款全部付完后,协议书原件须无条件还给广州瑞洁科技有限公司或当面撕毁。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如有争议可在当地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进行起诉。本协议盖章有效。河南文尔美商贸有限公司(盖章),2022年3月22日,广州瑞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盖章),2022年3月22日。”2022年5月26日,被告广州瑞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广物洗涤科技有限公司。后原告向被告追要上述货款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本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豫1722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广州广物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文尔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316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是首要审查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现广州瑞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广物洗涤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就变更前的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