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宝(身份证号4130271961*****519):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世国与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524执6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世国本金300000元和判决利息268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
三、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