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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金初字第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住所:洛阳市洛宁县。
        法定代表人:雷长川,行长。
        委托代理人:司新民,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特别授权。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15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党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洛宁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诉被告梁某某、党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于2015年9月12日以被告梁某某已主动履行全部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审 判 员 :李志远
        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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