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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山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光刑初字第00136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19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明、张富强,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全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鄂J88375号牌轿车行驶至光山县司马光西路与兴隆路交叉口时,与相对方向程某某驾驶的豫SDG200号牌轿车(车主陆某某)相撞,至车内乘坐人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光山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事故发生时,余富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8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2000元。另一被害人陆某某就其车损在本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就此已作出(2015)光民初字第00018号判决,判决已生效。就判决所判的剩余赔偿款67760元,余某某与陆某某已通过本院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上述二个被害人对余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单、信紫弦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及其他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有关民事赔偿部分有经庭审质证的收据、执行和解笔录、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余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余某某在现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公诉人关于余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余某某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裴某某的经济损失,与另一被害人陆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对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犯罪后果,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卫东

        审 判 员  周红霞

        人民陪审员  王山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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