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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山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光刑初字第00159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1月1日出生。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璐、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全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3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光山县紫水办事处“嘉年华”超市门口,因宋某某追求其女朋友冯某某的事情与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宋某某的左手臂及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2月5日23时许,姚某某同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光山县东城二环路紫金KTV门口因锁事与王某某的同伴发生矛盾,并被王某某的同伴殴打。2月6日凌晨零时许,姚某某电话叫来李某(已判刑)及刘某某等人追赶到光山县东城二环路“澳门豆捞”门口,姚某某将乘出租车准备离开的王某某拉出车外,同李某持刀捅向王某某的臂部、腿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王某某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3年4月24日公安民警到刘某某家对其传唤,刘某某不在家。2015年1月22日公安局紫水派出所办案民警接到刘某某叔叔刘某甲电话称刘某某投案自首。后办案民警到郑州市第四附属医院了解因车祸外伤在此住院的刘某某的情况。刘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在其叔叔刘某甲的帮助下主动联系公安办案民警投案自首。同日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侯审手续。刘某某在病情好转后交代了自己的两起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材料,证人冯某某、刘某甲、陈明、李某某、刘某乙、梅某、梅某乙的证明材料,同案人姚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光)公(刑技)鉴(法医)字(2013)143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光)公(刑技)鉴(法医)字(2013)0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光山县公安局紫水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的判处情况有光山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2013)光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2013)光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案予以支持。同时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亲友的帮助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投案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依法惩处。被告刘某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积极主动参与殴打被害人,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车祸受伤后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故意伤害及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被告人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不宜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同瑛

        审 判 员  饶 懿

        人民陪审员  史春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邬滨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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