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光山县某纸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关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
为扩大生产经营,光山县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召开股东决议,同意向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整,申请期限为24个月,并授权被告向某代表该公司办理信贷事宜。被告金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担保人配偶承诺书各一份。2019年2月2日,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山县某纸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光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供的保证担保,后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履行借款义务。贷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光山县再就业担保中心于2021年3月4日代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等89342.14元。原告代偿以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遂引起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法律明确规定,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应予支持。
光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耿某、张某、马某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耿某、张某、马某及案外人朱某四人合伙承建光山县农机大市场1号地工程。由于四人没有施工资质,经由被告耿某出面与原告光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以原告公司名义承建。2019年12月10日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原告)负责为乙方(被告耿某)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本项目相关材料;乙方自主全权对该工程投资建设,甲方不享受利润分配。另查明,被告张某、马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合伙人,共同参与了生产经营。合同签订后,由被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但三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共拖欠农民工工资360万元。经光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由原告代付部分工资1807595元, 2021年1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提取现金100万元,用于发放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因原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处投保,根据保险协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案涉工程的保险金额为807595元。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理赔金807595元,2021年2月9日,保险公司依照原告出具的《赔款委托转账确认书》,将上述保险赔偿款转入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用于发放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后因原告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保险公司还款,保险公司向光山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提起诉讼,请求原告予以偿还。2021年11月5日,光山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出具(2021)豫1522民初3055号判决书,判决原告偿还保险公司赔偿金款807595元。以上原告共付垫付农民工工资款合计为180759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欠款无果,故引发本案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原告是否享有追偿权;二、本案被告张某、马某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解决该争议焦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分担的部分而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追偿权纠纷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纠纷追偿,三是其他情形追偿权纠纷。本案追偿权纠纷属于其他情形追偿权纠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也对追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已代被告垫付了农民工工资款且有付款凭证,依法享有对被告追偿的权利。
二、关于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8种,一是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二是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三是因代理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对案涉工程系合伙关系,且三被告在光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均认可口头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案涉工程。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