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被告某村民组村民,参与了该村民组第二轮土地分配,新农合医疗保险亦以该村民组村民的名义办理。2012年,刘某某与胡桥村民组村民胡某某登记结婚,并跟随其其在胡桥村民组生活,但其户籍仍然保留在某村民组而未迁出。婚后,刘某某在胡桥村民组未参与土地承包,也没有享受粮食补贴和任何土地补偿分配款。2013年之前,刘某某一直参与某村民组土地补偿款分配,2013年之后,其未再参与该村民组任何土地补偿款分配。2015年3月16日,被告某村民组制定《某村民组每年分配原则》,由8名各家村民代表签名并划押,其中规定“女孩出嫁如在12月31日以前婚配,第二年不参加分配”。2019年11月28日,某村民组61.88亩集体土地以每亩47000元的地价被征收,共计补偿款2908360元。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接收了该笔款项,按照某村民组制作的以人均16339元制作的《2019年管委会征某土地到户分配领款明细表》及以人均6952元制作的《2019年管委会征某土地村民领取失地安置商业区居住用房转让款明细表》直接分发到户。某村民组在制作上述分配明细表时未将刘某某作为其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入表中,导致其不能领取补偿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典型意义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民族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村人仍然抱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思想,导致很多“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农村的女孩子,从出嫁的那刻开始,很多权利也一同被剥夺,事实上这就是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在作祟。本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户口登记情况、生产生活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认定当事人享有权利主体资格并依法作出判决。不仅用司法手段保障了妇女权益,也对破除封建陈规陋习、落实男女平等的国策起到规范、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