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关于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2-06-06 15:33:55


            论文摘要:“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审判作为社会管理中最具强制力的手段,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责无旁贷。鉴于此,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在《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整个社会和广大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演化为信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结合审判实际,就刑事审判工作在执法理念等方面存在的模糊认识加以探讨,明确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作用,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通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和涉法涉诉工作,延伸刑事审判职能,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刑事审判职能延伸    深入化解社会矛盾   探索与思考

            一、目前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及面临的严峻形势

            社会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社会都是在矛盾中产生、在矛盾中发展、在矛盾中消亡的。矛盾是社会形态更替、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当社会矛盾积累、发展和激化到一定程度时,又会成为影响现行社会稳定的乱源。我们所应做和能做的,就是采取相应对策把社会矛盾控制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可以承受的、不影响社会稳定的范围内。目前,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时期,因利益格局调整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呈现集中凸显的态势,如果不进行有效化解,任其发展、激化,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势必影响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

            一些人认为,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商事审判部门的事情,与刑事审判不沾边。其实,这是对刑事审判职能和刑事审判价值目标的误解。犯罪是一种社会形象,是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法益的侵害;如果不依法打击各种犯罪,不仅不能使犯罪所破坏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得到保护,不仅不能使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经济秩序得以修复,而且还将引发许多新的严重的社会矛盾,使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和矛盾冲突的漩涡之中,从而失去和谐、失去稳定。所以,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审判的立足点是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依法惩处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着眼点则是化解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及其它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把每一件个案的审理都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生动实践来对待,把是否有利于案结事了,是否有利于弥合犯罪行为造成的矛盾纠纷,是否有利于恢复犯罪所破坏了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否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作为检验刑事审判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充分发挥刑事法官的法律智慧,全面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二、刑事审判工作在执法理念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刑事审判工作在执法理念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六重六轻”:

            (一)重打击,轻保护。在价值观念上,重视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习惯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特别是1983年“严打”斗争开展以来,提出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的执法理念,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从宽从缓处理。    

            (二)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观念上,存在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等倾向。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在证据问题上,对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仍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日益增多的涉诉涉执信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三)重数量,轻质量。受传统执法理念及考核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办案效率而轻视执法质量,有的把结案率、破案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制定“命案必破”、“末位淘汰”等过激政策。    

            (四)重配合,轻监督。一些监督机关与司法机关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一味强调其他部门与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却不愿意接受监督制约;有的监督机关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一味迁就司法机关,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

            (五)重办案,轻服务。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孤立办案;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判决轻调解,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有的办案不讲方式方法,缺乏司法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以致于当事人滋生了怨恨情绪,不断上访、闹访。    

            (六)重局部,轻全局。由于执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等受制于地方,一些执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千方百计争夺案件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却又相互推诿,甚至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利益,不惜偏袒一方当事人。

            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再好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也会被扭曲,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也难以转化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上述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执法人员的司法理念滞后有关。近年来,全国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对赵作海、佘祥林、孙万刚等典型错案进行了剖析,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是导致错案发生的根本性因素。如在赵作海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赵作海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赵作海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在存在法医鉴定有误等疑点、犯罪嫌疑人屡屡翻供和辩解的情况下,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片面采信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从而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三、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独特作用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整个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多管齐下,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在法律手段中,刑事审判手段的作用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通过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安抚,防止连环复仇行为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诈骗等侵财性犯罪,都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在这类案件中,受害人及其亲属在遭受犯罪分子侵害后,往往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和愿望,如果不及时阻断其报复的心理和动机,就会发生连环报复性犯罪。在此情况下,通过刑事审判,依靠国家强制力而不是依靠宗族势力或者其它势力惩处犯罪,可以保护被害人不再遭受新的侵害,可以使犯罪行为所伤害的心灵得到抚慰,消除复仇心理,阻断当事双方的矛盾冲突,从而有效地避免同态复仇、丛林正义行为的发生。

          (二)通过对罪犯的责罚和教育,防止重新犯罪,促使罪犯回归社会。一旦犯罪,任何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的责罚。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对罪犯的判处和监管,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罪犯公正地判处刑罚。所谓公正判处,一是判决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罚当其罪;二是判决要体现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同案同判、同罪同罚。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对其中极少数罪恶深重,论罪当死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判处死刑。而对那些过失犯、未成年犯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者,则要从宽处理,切实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这样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真诚悔罪,洗心革面,浪子回头,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判决是否公正,是发挥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减少犯罪,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的基础性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三)通过震慑犯罪,教育公民,有效遏制犯罪行为发生。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独特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她时时在向人们昭示:哪些是法律所倡导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犯罪,如果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通过具体个案的审判,依法惩处犯罪,就可以起到向广大公民传递上述法律信息的作用,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防止人们产生犯罪心理;就可以使那些业已产生犯罪心理并具有犯罪动机的人悬崖勒马,放弃犯罪冲动,收回犯罪黑手;就可以使那些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自动接受审判。而这些,对于遏制矛盾冲突的发生,维护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何等的重要!

          四、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途径

          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作用机制。但是,有了这样的内在机制,并不等于刑事审判会自然而然地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审判法官只有严格执法,认真履职,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工作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法律框架内穷尽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正确把握和诠释法律,正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准确地判处刑罚,一句话,就是要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这也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当前,我州刑事审判部门一项紧迫的任务就是深化量刑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制度和量刑规范化,进一步提高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建立“阳光审判“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廉洁司法,实现司法公正,使每一个刑事被告人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公正的判处。公正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公正的判处,才能够既伸张社会正义,安抚受害人,消除复仇心理,又能够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洗心革命,不再继续危害社会。

          (二)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最大限度实现罪犯回归社会。除了对极少数的罪大恶极者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从肉体上依法将其消灭外,绝大多数罪犯是要通过改造回归社会的;对于他们而言,惩处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立足于审判,着眼于教育和矫正,把审判环节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起始阶段。这就要求刑事法官不仅要具有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把审判活动提升为教育、矫正、改造罪犯的生动的社会实践。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的审判,更是要自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延伸审判职能,做好庭前社会调查,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的家庭和社会背景、犯罪成因等信息,在庭审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庭后要积极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审判——矫正——回归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切不可把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

          (三)强化对侵害公民权益刑事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长期以来,我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刑事审判的公权性和专政性,认为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就应该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不存在什么调解、和解的问题。其实,凡是犯罪都有其具体的侵害对象,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被告人和受害人双方构成了特定的矛盾双方。审理此类案件的着眼点,首先应该是化解、弥合当事双方的矛盾,然后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其他公民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从此意义上讲,此类案件的审判,既要体现公权力,也要体现公民的私权力;既要坚持依法判决,也要体现当事双方谅解、和解的愿望。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等因素都应当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就表明侵害公民权益的案件,是有必要、也是有可能进行调解的。当前,刑事审判领域要努力克服忽视调解、怠于调解、害怕调解、不会调解的现象,以缓和、化解、弥合当事双方的矛盾冲突为目标,穷尽一切手段调解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诉案件和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还受害人的财产,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争取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最大限度地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恢复正常的人际关系。

          (四)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型”贫困的发生。这里讲的“犯罪型”贫困,有其特定的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如:因主要劳动力被害或者因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而使家庭陷入严重困难境地等。类似现象在我州是大量存在的;二是指罪犯给自己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实际上,犯罪即害人又害己,往往会同时给受害人和罪犯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国家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责任的角度,还是从坚持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国家都应该高度重视“犯罪型”贫困问题,并有责任、有义务对涉诉、涉法的困难群体进行救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出于正义感和对受害人的同情之心,如果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人们是能够接受和赞成的,但出于对犯罪的憎恶,如果对罪犯家属进行救助,则往往是不能接受和赞成的。其实,罪犯家属往往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而且我国法律已经彻底摒弃株连制度,遇到严重经济困难的罪犯家属也应该得到必要的救助。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我州刑事审判领域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整合救助资源、理顺救助机制,加大救助力度,使之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先导,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在正确的审判理念指导下,要充分发挥法律智慧,精心审理好每件个案,通过高水准、高质量的审判,最大限度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一)要树立接受“党的领导”的理念。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一要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大局来履行职责,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关门办案等行为。二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抵制某些领导的非法干涉。三要把打击刑事犯罪、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克服狭隘的本位执法观,树立全方位的大局执法观。

            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还必须防止、克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甚至撇开党委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于不顾,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向党委汇报情况,孤立办案,用这样的办法审理案子,虽然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执行时容易遇到困难,甚至陷入“孤掌难鸣”的被动局面。另一种倾向是对某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不抵制、不斗争,不向上级党委和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反映,盲目迁就,甚至无原则迎合,而作出不公正裁判,不公正执行。这两种倾向都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破坏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

            (二)要牢固树立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通过依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要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要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诉讼对抗性。    

            (三)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严格执法的前提是依照基本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开展执法活动。一要加深对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例如,认定罪与非罪不得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量刑不得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诉讼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辩护权等。二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严格区分执法、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的界限,保证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努力避免司法行政化倾向。三要增强法律监督意识,不仅要加强法律监督,还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人民群众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四)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要通过处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还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据事实审查,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方面的作用。

            (五)要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或者不潜心研究和评估每件个案对化解社会矛盾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

            六、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打击与防范、治标与治本之间的关系,寓打击于预防之中,寓预防于打击之中。贯彻“打防并举、预防为主”方针,应坚持五项工作原则,一是连续性原则,使打防并举在决策研究、实施运作和成果校验的整个过程中贯通一致,防止脱节。二是合理性原则,在确定打防任务、打防形式以及实施方法、步骤时,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因情制宜,提出切合实际的合理的要求和标准。三是互补性原则,“打”是对已发生犯罪行为的惩治,“防”则是对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超前措施,在战略上要坚持“并举”,在战术上要各有侧重,侧重“打”时,以打带防;侧重“防”时,以防促打。四是主动性原则,对于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突出的犯罪,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方针,主动出击,露头即打,勿使其成为“气候”;对于可能演变为犯罪的潜在因素要及时警觉,事前举措。五是协调性原则,从宏观上对打击与防范工作予以统筹协调,使打击处理与防范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克服重“打”轻防、重“打”轻治、只打不“治”、“严打”轰轰烈烈,整治相对滞后等现象,从根本上消除“一打就降”、“一松就升”的尴尬局面。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在社会转型期,必须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将遵循刑事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结合起来,既要严格适用法律,又要严密注意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调整措施,兼顾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刑事司法的目的追求,否则再好的公正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基本理论与学习法律之间的关系,坚持用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办案实践。行动上的自觉来源于理论上的清醒,不仅要依法办案,还保持敏锐的政治嗅觉。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在办案中,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司法活动和党的基本路线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以及不讲政治、不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司法至上”等错误观点。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决纠正重法律业务学习、轻基本理论修养的现象,在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发挥最佳社会效果的途径和办法。当前,检验办案社会效果有五项基本标准:即裁判的可执行性、当事人的接受程度、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对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导向作用以及是否增进社会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鼓励适合实际情况的改革与创新。

            (五)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坚持依法办案,处理重大不稳定案件的前提是“依法”。依法办案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并不难,难的是这些重大不稳定案件。因为这些案件通常在证据上有“夹生”,群众情绪有过激,常为上级所督办,法律准绳显得脆弱。如有丝毫犹豫,就可能出现以感情替代法律的情况。如果没有对“依法”前提的坚持,当然也就无所谓办案的法律效果。其次,要充分行使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的庭外调查权。要化解矛盾就应掌握一手材料;要说服当事人,更应当用事实说话,以事实服人。对于重大不稳定案件中的证据“夹生”,我们要求承办人必须到现场去,到了解案情的群众中去,到掌握案件材料的有关机关去,认真仔细的调查核实证据。第三,建立重大不稳定案件联动机制。对案情敏感、社会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同时,还应就案件审理的各个关健环节,及时向党委请示,求得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从而把案件处理有效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之上,使这些重大不稳定案件在审判阶段实现“软着陆”。

            总之,刑事审判工作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我们不仅要正视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的差距,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理清审判思路,转变审判作风,还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与群众观点大讨论等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教育效果,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