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要点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主要从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方面予以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案例索引
获嘉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2014)获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2014年11月19日)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1日,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二),双方约定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欧洲小镇四期工程(15#楼)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后,于2014年2月20日与被告张广田签订了钢筋承包合同,将其中的钢筋工程承包给了被告张广田。被告宋海朋系被告张广田雇佣的钢筋工人。2014年4月20日,被告宋海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当即被送往获嘉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入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治疗。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宋海朋向获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依法确认宋海朋与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获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4年8月4日作出获人劳仲案裁字(2014)32号裁决书,判决:一、申诉人宋海朋与被诉人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诉人宋海朋对被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获嘉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获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张广田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照张广田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主要从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几方面予以确认。在本案中,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包欧洲小镇四期工程(15#)楼土建工程后,又将其中的钢筋工程承包给被告张广田,张广田雇佣宋海朋在该工地从事钢筋工作。宋海朋在实际的工作中接受张广田的管理并实际由张广田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不能认定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宋海朋辩称,张广田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质,所以不能认定其实合法用工的主体,应认定被告与合法用工主体即本案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第一,被告宋海朋与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第二,被告宋海朋在工作期间也没有实际接受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管理、支配和支付劳动报酬,而是由张广田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至于张广田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不影响其实际承包人的身份。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宋海朋与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广田,张广田雇佣的工人宋海朋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宋海朋没有实际接受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管理、支配和支付劳动报酬,而是由张广田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依据我国劳动法理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另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满足该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在本案中,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包欧洲小镇四期工程(15#楼)土建工程后,又将其中的钢筋工程承包给张广田,张广田雇佣宋海朋在该工地从事钢筋工作。宋海朋在实际的工作中接受张广田的管理、指挥并实际由张广田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对宋海朋没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故不能认定原告长垣县盛典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并未规定视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可以看出本条是一条关于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而不是一条关于界定劳动关系是否构成的法律条款。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理解“用人主体责任”的含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的“用工主体责任”就是与雇主的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代表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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