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民初字第1022号
原告刘艳萍,女,1978年12月出生。
被告刘树朋,男,1976年06月出生。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刘艳萍与被告刘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并于同日要求原告刘艳萍于7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艳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艳萍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3204元,由原告刘艳萍负担。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淇县人民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投注网站_365bet足球游戏 |